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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论系列现代公司法(第2版)(上下)

  2020-06-16 00:00:00  

法学原论系列现代公司法(第2版)(上下) 本书特色

  《现代公司法(第三版 上下)》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公司法理论发展进程修订。《现代公司法(第三版 上下)》是关于我国公司法的体系性著作,涉及公司法总论、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股票、公司分立等内容。《现代公司法(第三版 上下)》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体系化公司法专著。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非常适合公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公司经营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律、财经院校师生阅读。

法学原论系列现代公司法(第2版)(上下) 内容简介

《现代公司法(第三版 上下)》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公司法理论发展进程修订。《现代公司法(第三版 上下)》是关于我国公司法的体系性著作,涉及公司法总论、公司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股票、公司分立等内容。《现代公司法(第三版 上下)》内容全面、体系严谨,逻辑清晰,主题鲜明,理论与实践并重,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体系化公司法专著。该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立体感,很好适合公司法的执法、司法担当者、公司经营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律、财经院校师生阅读。

法学原论系列现代公司法(第2版)(上下) 目录

**章公司法总论
**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关系
第四节公司的分类
第五节公司法的渊源
第六节中国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第七节波澜壮阔的2013年《公司法》修改及2014年配套法规修改浪潮
第二章公司设立
**节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要件
第三节从特许制、许可制走向注册制的公司准入政策
第四节公司设立程序
第五节公司发起人
第六节设立中公司
第七节公司设立无效
第三章公司自治
**节2014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及其评论
第二节公司自治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公司章程与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节股东协议
第五节分红比例与表决比例的脱钩以及优先股
第六节公司经营范围自治
第七节公司的转投资自由
第八节公司的承包经营
第九节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
第四章公司资本
**节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
第二节*低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原则废除与例外保留
第三节注册资本认缴制
第四节股东出资方式多元化
第五节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由“达娃之争”看注册商标出资的法律风险
第八节PE对赌条款的效力
第五章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节股权概述
第二节股权、物权与债权之比较
第三节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第四节股权平等原则
第五节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
第六节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第七节股东诚信原则
第八节股东资格的认定
第九节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十节股东除名制度
第十一节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第十二节股东的分红权
第十三节退股权
第十四节股东对瑕疵公司决议的诉权
第十五节股东代表诉讼
第十六节股东累积投票权
第十七节股东的质询权
第十八节股权的共有
第十九节股权质押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节概述
第二节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股权变动的效力
第四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第五节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特殊规则
第七节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七章股份发行和转让
**节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股份发行
第三节股份上市、暂停上市与退市
第四节公开发行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度
第五节股份转让
第六节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第七节国有股流转的限制
第八节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
第九节非法证券活动的整治
第十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与新三板制度
第八章公司治理
**节公司治理概述
第二节股东会制度
第三节董事会制度
第四节董事长制度
第五节总经理制度
第六节监事会制度
第七节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节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
第九节独立董事制度
第九章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节概述
第二节“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三节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四节公司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则
第五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问题
第六节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第七节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监督机制
第八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九节公司人格信用及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节债权人保护的其他法律机制

法学原论系列现代公司法(第2版)(上下) 作者简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等校兼职教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2014年至2016年)等。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2008年6月至2015年1月)。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2011年至2012年,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与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际研讨会。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等校兼职教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2014年至2016年)等。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2008年6月至2015年1月)。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2011年至2012年,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与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际研讨会。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公司股权的保护》一书在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4年,当选“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与“2014年度质量人物”。

法学原论系列现代公司法(第2版)(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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