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业务实训讲堂 内容简介
在高检院组织的第三批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评选活动中,侦查监督系列实训课程被评定为“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 《审查逮捕业务实训讲堂》从侦查监督实务需求入手,对实训精品课程进行了全新的梳理与提炼,更加丰富了检察业务实训教学课程体系,必将对侦查监督工作质量的提升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审查逮捕业务实训讲堂 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章 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定性的思路与方法
【课堂指南】
一、课程特点
二、教学目标
三、培训对象
四、教学方式
五、教学内容及步骤
六、教学要求
(一)学生要求
(二)教师要求
【主题案例】
唐某纺等人抢劫案
【问题呈现】
一、审查逮捕时对案件准确定性的思路是什么
二、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定性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区别
三、本案定性的过程中,应该采取哪些方法
【案例点评】
一、何谓案件定性、何谓思路与方法
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
(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三、正确适用法律
(一)找法的方法与技巧
(二)案件定性的思路和方法
四、精确引导侦查
(一)需要继续补充完善的证据
(二)补充侦查提纲常见的错误
(三)做好补充侦查提纲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章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技巧
【课堂指南】
一、课程目标与任务
二、教学步骤与要求
(一)案例选择原则
(二)培训对象定位
(三)课前准备
(四)教学步骤
(五)教学要求
【主题案例】
张某海、刘某堂盗窃案
【问题呈现】
一、对一些基本概念没有明确认知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问题未引起重视
三、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辩解未引起足够重视
四、讯问提纲制作及对案件事实的讯问中存在的问题
五、还原案情中存在的问题
六、不能准确定位检察官角色,讯问的气场把握不准
七、不能掌控讯问节奏,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
八、没有针对审查逮捕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讯问
……
第三章 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四章 审杳逮捕意见书制作要点与方法
第五章 如何准确把握案件证据走向及引导侦查取证技巧
后记
审查逮捕业务实训讲堂 节选
《审查逮捕业务实训讲堂》: 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 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有:起因;何时;何地;何人;何为;何工具、手段;对象;结果;案后事实(发立破、抓获到案经过)。 侦查监督部门在事实认定部分常见错误:一是起因不明,导致案件定性错误。比如,本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案件为什么发生。二是案后事实关注不够,导致案件定性存在偏差。比如,被害人陈述中说,唐某纺让其打了5万元的欠条,*后也只要2万元。三是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比如,被害人打5万元欠条究竟谁参与?安某华如何将钱包拿到手?等等。 (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因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关键。 **,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切记不能将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相混淆,包含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举例,比如国内发生的重大冤假错案。 第二,判断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依据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比如,对于“欠条”和“口供”,哪个证据更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如何判断?必须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及其他证据来判断。举例,首钢拆迁合同诈骗案。 第三,以犯罪构成为指导,注重审查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和证据。 作为司法认定对象的案件事实,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只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案件事实。在定罪活动中,主要是指构成要件的事实。定罪的事实并非是一种裸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法律事实。而在司法活动中,案件事实虽然同具客观性,但它不是一种自在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法律事实。这里的法律事实,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这种案件事实获得合法证据的支持,因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事实并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只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复原或者再现。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司法活动的事后性,法律事实只能接近于客观事实,是现有证据下所能够查明的事实。 在定罪中,案件事实不仅包括行为事实,而且还包括心理事实。行为事实具有客观外在表现,而心理事实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对于心理事实在认定上更为困难。这里存在一个根据客观事实加以推断的问题。这种推断,在理论上称为推定。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的一种逻辑推理。在定罪活动中,推定的方法也是经常采用的,尤其在主观罪过的认定中更是如此。在我国刑法中,被论及的是事实的推定。例如,故意推定,即依据一定的证据推定行为人具有故意,行为人若否定自己具有此种故意,必须提出反证。此外,在过失中,还有注意义务的推定、注意能力的推定、违反注意义务的推定等。 比如,本案中哪些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哪些事实需要我们特别的关注? 第四,对于证据相互矛盾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一定点明证据之间矛盾之处,作为继续补充侦查的根据。比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其他人有无殴打?如何殴打?被害人书写欠条时,除唐某纺外,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是否明知?安某华究竟拿走多少钱?如何拿走的?在矛盾的情形下,如果不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辩解是虚假的,必须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推定。 第五,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根据在案证据审查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的具体行为和主观罪过,从而,分析判断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所起作用。比如,本案中被害人书写欠条过程,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如何?安某华如何将被害人的钱包拿到手的? 第六,特别关注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嫌疑人体现其主观认识的相关证据,从而准确认定其犯罪事实。实践中,侦查监督检察官容易忽略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方面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