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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2020-06-16 00:00:00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内容简介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以深入研究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中心,重点研究的内容包括: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分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目录

**章 法治政府的相关理论
**节 法治的标准、模式与理念
第二节 法律的定位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章 法治政府的制度建构
**节 法治政府的定位
第二节 党和法治政府的关系
第三节 法治政府制度建构的原则和理念
第四节 政府权力清单
第五节 法律的政府执行
第六节 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

第三章 法治政府与合法合理决策
**节 公共决策与法治思维
第二节 法治思维的分析工具与基本规则
第三节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第四节 政府决策合理性的评判尺度

第四章 法治政府的评估
**节 法治政府评估概述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估的实践探索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估运作机制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估的方法
第五节 法治政府评估的发展趋势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节选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二、合理性原则  (一)英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源自英国,*早是从私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衍生出来。在侵权法上,存在对疏忽大意造成侵权的界定难题。所谓疏忽大意,是没有去做一个理性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该去做的事;或者反过来,做了一个理性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不会去做的事。对这其中尺度的判断,就是“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也即合理性原则的本义。这项原则后来被引入公法,成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审查。  英国较早出现的且有代表性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例是1598年的“鲁克诉下水道管理委员会案”。某地下水道管委会为了整修河岸向居民征收费用,他们把费用全部摊给了邻近河道的土地所有人,而不是整修河岸带来的所有受益者。尽管管委会有依法征收费用的行政权,但是法院判决管委会这项收费行为败诉。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如我们说由某当局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做某事的时候,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  这项原则引入公法的早期阶段,运用得非常谨慎。因为行政法治本身就有合法性原则作为约束,作为法律的合法性规定管制着政府行为。而合理性原则触及行政权内部,它是政府之外的力量,特别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这种介入的分寸极为重要,不能破坏三权分立,所以,在英国早期很多法官都不碰它。只有在行政行为显著不合理的时候,司法机关才会进行裁判。但是英国人在法治实践中慢慢发现,如果维持司法机关对行政合理性审查的高门槛策略,在行政相对人打行政行为合理性官司时,原告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真正碰到极端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回避使用合理性审查原则,改用其他法律标准,如使用行政程序违法等予以裁判,这使得行政合理性审查存在日趋架空的可能。为了避免这种趋势的抬头,也是出于对行政行为扩张的警惕,司法机关在后来某个阶段开始,逐渐加强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武器。  (二)德国行政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渊源不同,发展轨迹日趋相近。一般认为,比例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为了框定警察权限,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德国法律规定行使警察权时只有在*必要之处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比例原则在德国判例和学理的发展中被逐渐阐释为“三要素”结构,即手段的妥当性、手段的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  手段的妥当性是指行政行为采取的手段要能够刚刚好达到预期目的。手段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头,更不可违法。当目的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的时候,应停止手段。必要性是对手段的选择问题,要保证行政行为采取的手段是各种可选择措施中负面效用*小的。法益相称性是指要对行政行为所导致的获取的实际利益,和行政相对人付出的损害进行充分的利益考量。  ……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作者简介

  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性论著有《法律之内的正义》、《权利本位说》、《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等。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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