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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要览

  2020-06-16 00:00:00  

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要览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研究视角的法律文化的学术普及型著作,但也吸收了本研究领域前沿的重要的研究成果。内容包括西方法学文化、西方宪政文化、西方司法文化、西方法院文化、西方律师文化、中国法学文化、中国宪政文化、中国司法文化、中国法院文化、中国律师文化、弘扬很好法律文化等。对于宣传、弘扬很好法律文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要览 目录

**章 西方法律文化总述
一、西方法律文化基本精神
二、西方法律观念
三、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
四、欧洲专制时代法律文化
五、西方法律与基督教的关系

第二章 西方法学文化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二、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西方近代法律思想
四、大放异彩的西方法学流派

第三章 西方司法文化
一、西方司法独立文化
二、形式主义司法文化
三、陪审团制度文化
四、西方法官遴选文化
五、司法权威的文化构造
六、西方司法的文化符号

第四章 西方法院文化
一、西方法院制度历史进程
二、西方法院文化的渊源
三、法院的文化变迁
四、“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
五、神圣身影上的司法文化

第五章 西方律师文化
一、西方律师文化起源
二、西方封建时期律师文化
三、西方资本主义时期律师文化
四、英国的律师文化
五、美国的律师文化

第六章 中国法律文化总述
一、中国法律文化的源流及其演变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结晶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四、中国法律文化的鲜明特点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借鉴意义
六、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

第七章 中国法学文化
一、中国古代律学文化
二、中国古代谳学文化
三、中国古代法学文化
四、中国近代法律思想
五、中国近现代法学研究

第八章 中国司法文化
一、中国司法文化源流
二、中国法官遴选文化
三、中国司法文化生成因素与结构解析
四、中国司法文化符号
五、中国司法文化的现代转型

第九章 中国法院文化一、中国审判机构源远流长
二、法院物质文化
三、法院制度文化
四、法院精神文化
五、中国司法正义的象征独角兽

第十章 中国律师文化
一、中国律师文化溯源
二、清末律师制度雏形
三、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四、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初步确立
五、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制度的发展
六、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建设

第十一章 弘扬优秀法律文化
一、比较法学与世界法律文化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三、优秀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
四、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参考文献
后记

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要览 节选

  《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要览》:  (一)法官遴选制度构成  1.法官资格方面的内容  这是指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可分为录用法官的资格和现任法官的资格。一般包括:①学历、司法考试资格、法律职业经验、法律执业资格等。日本法官遴选制度要求,法官学历须是本科以上,且须通过司法考试。②品行资格。英国法官遴选制度要求,法官应当具备的知识、经验与技能包括相当水准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成就,思维分析能力、决断能力、有效沟通能力,保持法院权威、维持法院尊严的能力,还有诸如诚实正直、公正与公平等品格。③年龄资格,包括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年龄,法官的任期及退休年龄的规定。德国法官遴选制度规定,进入宪法法院的资格,必须符合适用于所有法官的任职要求,年龄至少达40岁。宪法法院法官任期为12年,不能被再次任命。④其他资格,如国籍、身体状况等。在我国,“身体健康”即为法官任职资格条件之一。此外,还有限制性规定,如不能从事法官的条件及法官回避规定。  2.法官遴选机制方面的内容  这是指法官遴选的过程和方式。其可分为初任法官遴选的机制和现任法官遴选的机制。一般包括:①遴选法官的主体,指由谁来推荐法官候选人、任命法官。②遴选法官的方式。目前世界上*有代表性的法官遴选方式主要有经过培训或通过考试后被任命为法官、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任命、行政机关任命以及通过党派或非党派选举。③遴选法官的程序。法国建立了双阶段的学术型法官录用制度。**阶段包括主要按法律知识衡量法官候选人的一系列考试。通过考试的法官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即进入国家法官大学正式进修法律理论和法律程序课程,以及在其他地区实习或进修特别课程。实习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组成部分,也进行正式学习。两个阶段均起到筛选作用。通过竞争型考试,只有分数*高的候选人能够被录取。学习阶段结束后,分数*高的学生原则上有权在法官的空缺职位中挑选。成绩较差的学生被筛除,成绩中等的学生分配到不那么令人向往或敏感性低的法院工作。④法官的晋升机制。主要规定法官在职位、级别、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提升。⑤法官的考核机制。西方国家的法官几乎没有什么考核。在国外法律的规定中,很难见到诸如“法官考核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法官旷工”等因此而被免职、辞退的决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若违法乱纪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20世纪20年代,西方民众要求追究国家官员责任的呼声高涨,其中包括呼吁对法官行为进行公开审查,对违反行为标准的法官进行惩戒。为回应这种呼声,加拿大成立了司法委员会,澳大利亚成立了议会调查委员会,美国联邦和大多数州成立了司法委员会,德国联邦*高普通法院和各州高等法院设立了纪律法庭,法国设立了高等司法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负责对法官不法行为的惩戒。  (二)法官遴选制度的功能  创建法官遴选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高素质的法律家群体的形成。法官遴选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选拔法律精英,提高法官素质,以应对和在一定程解决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司法毒瘤。  法官遴选制度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法官遴选制度挑选法律界精英出任法官,保证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从形式上向社会公示了司法公正,司法掌握在一群受过良好法律教育和实践,且通过严格程序挑选的法官手中,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严格的遴选制度同样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人们信任法官,进而对裁判的信任度也较高,司法权威因此树立。  ……

法律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中西法律文化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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