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本书特色
本书以清代现存省例为中心,研究清代省级地方立法。清代省级地方立法突出表现为“省例”。省例是由清代各直省*权力机关(主要指督抚)针对本省事务,通过一定形式、遵循特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学界对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中央立法研究较多,而于地方立法的研究则明显不足。本书对于进一步理解大一统国家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深入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面向有着重要意义。
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内容简介
本书以清代现存省例为中心,研究清代省级地方立法。清代省级地方立法突出表现为“省例”。省例是由清代各直省很高权力机关(主要指督抚)针对本省事务,通过一定形式、遵循特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学界对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中央立法研究较多,而于地方立法的研究则明显不足。本书对于进一步理解大一统国家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深入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重要面向有着重要意义。
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目录
绪论
一 研究意义及价值
二 学界研究成果综述
三 研究材料之准备
四 本研究基本内容
五 研究方法
**章 清代主要省例之介绍
一 江苏省
二 浙江省
三 福建省
四 山东省
五 广东省
六 湖南省
七 河南省
八 四川省
九 江西省
十 直隶省
十一 山西省
十二 安徽省
十三 陕西省
第二章 清代地方立法综论——以省例为中心
**节 清代省例概论
一 省例的含义
二 省例的性质
三 省例的产生
四 省例的刊刻时间
第二节 清代地方的条例刊刻制度
一 清代条例刊刻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
二 刊刻条例的机构
三 刊刻条例的费用
第三节 清代省例的汇编
一 清代省例的汇编
二 清代省例汇编的形式
三 清代省例汇编的体例
第四节 现代视野下的清代地方立法
一 清代地方立法概论
二 清代地方立法之权限范围
三 清代地方立法的特点
第五节 中央大一统下的清代地方立法
一 实施性规则对中央法的再创造
二 补充性规则对中央法的救济
三 变通性规则对中央法的发展
第三章 省例的个案研究——以《治浙成规》为中心
**节 《治浙成规》概述
第二节 《治浙成规》的性质及“成规”的性质
一 “成规”的性质
二 《治浙成规》的刊发及其性质
第三节 清代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一 重述性规则
二 实施性规则
三 补充性规则
四 变通性规则
第四节 影响清代地方立法的各种因素
一 中央立法的影响
二 外省地方立法的影响
三 本省经济、文化、风俗、地理等特点的影响
小结
第四章 清代的赃物“善意取得”——以当赃取赎为例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各省的地方立法
三 地方立法活动过程之分析
四 余论
第五章 “通行”考论
**节 清代法律渊源概论
一 律
二 例
三 通行
四 成案
第二节 “通行”考论
一 通行的含义
二 通行的性质
三 通行的形成及效力
四 通行的产生及刊发
五 通行的渊源、内容及作用
六 小结结语
附录一 清代则例、省例目录初编
一 宫中
二 宗人府
三 内务府
四 内阁
五 吏部
六 户部
七 礼部
八 兵部
九 刑部
十 工部
十一 六部
十二 理藩院
十三 都察院
十四 太常寺
十五 光禄寺
十六 国子监
十七 各部院
十八 省例
附录二 《治浙成规》内容摘要
附录三 清代山东、江苏等省省例对各级地方官员回籍路费支给的规定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清代省级地方立法:以省例为中心 作者简介
胡震,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2008年),现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发表中英文论文近二十篇、出版著作三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人事部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等。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