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 本书特色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以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异同分析为基础,探讨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以及如何协调这三个循序渐进的问题。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保险法》之间存在的规范重复、规范冲突以及规范“裂隙”等现象入手分析其原因,以立法学原理特别是体系化立法方法和立法思维为根据,站在体系化的高度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协调必要性与应然性作出解答。并在此基础上,从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的共性以及该共性体现在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相同或相似性要求,研究协调的可能性。就如何协调问题,根据文本现象归纳的问题,分三个层面讨论协调的具体思路:就《海商法》和《保险法》中共有但差异明显的制度,分析两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合理,并探讨两法就差异的规则是否可以统一以及如何统一;针对《海商法》未规定而仅为一般法《保险法》规定的制度,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保险法形成无裂隙的衔接;就仅存在于《海商法》第十二章的海上保险特殊制度,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阐述探讨其在一般保险领域扩展的可能性。通过研究,明确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立法内容的分工,从而形成合理的体系化的架构和衔接。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以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异同分析为基础,探讨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以及如何协调这三个循序渐进的问题。《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保险法》之间存在的规范重复、规范冲突以及规范“裂隙”等现象入手分析其原因,以立法学原理特别是体系化立法方法和立法思维为根据,站在体系化的高度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协调必要性与应然性作出解答。并在此基础上,从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的共性以及该共性体现在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相同或相似性要求,研究协调的可能性。就如何协调问题,根据文本现象归纳的问题,分三个层面讨论协调的具体思路:就《海商法》和《保险法》中共有但差异明显的制度,分析两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合理,并探讨两法就差异的规则是否可以统一以及如何统一;针对《海商法》未规定而仅为一般法《保险法》规定的制度,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保险法形成无裂隙的衔接;就仅存在于《海商法》第十二章的海上保险特殊制度,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阐述探讨其在一般保险领域扩展的可能性。通过研究,明确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立法内容的分工,从而形成合理的体系化的架构和衔接。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 内容简介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以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异同分析为基础,探讨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以及如何协调这三个循序渐进的问题。《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从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和《保险法》之间存在的规范重复、规范冲突以及规范“裂隙”等现象入手分析其原因,以立法学原理特别是体系化立法方法和立法思维为根据,站在体系化的高度对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协调必要性与应然性作出解答。并在此基础上,从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的共性以及该共性体现在保险法律制度建构的相同或相似性要求,研究协调的可能性。就如何协调问题,根据文本现象归纳的问题,分三个层面讨论协调的具体思路:就《海商法》和《保险法》有但差异明显的制度,分析两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合理,并探讨两法就差异的规则是否可以统一以及如何统一;针对《海商法》未规定而仅为一般法《保险法》规定的制度,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保险法形成无裂隙的衔接;就仅存在于《海商法》第十二章的海上保险特殊制度,通过对其理论依据的阐述探讨其在一般保险领域扩展的可能性。通过研究,明确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立法内容的分工,从而形成合理的体系化的架构和衔接。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 目录
摘要
导论
一、我国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的缘起
二、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现状
三、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之协调:研究框架
四、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之协调:研究方法
**章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与文本现象
**节域外保险立法体例考察
一、海上保险法的概念
二、域外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模式考察
三、域外保险立法的体例考察
——以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关系为中心
第二节我国保险立法体例概述
一、我国保险立法体例: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之争
二、我国保险立法一元主义体例及理由
三、对我国一元主义立法体例的评析
第三节一元主义体例下的《海商法》和《保险法》:文本现象
一、一般比较
二、规则重叠现象
三、规则差异现象
四、规则“裂隙”现象
第二章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协调的理论基础
**节从立法学原理检视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
一、对《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以保险委付为例
二、规则重叠的成因:一般法和特别法逆序立法
三、规则差异现象的不同成因
四、《海商法》和《保险法》“裂隙”现象:缺乏协调的结果
第二节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协调的方法论
一、法律体系的一般认识
二、法律体系化的构建方法
三、体系化思维下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协调的法理基础
一、对价平衡:从保险技术基础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
二、损失补偿:从保险的目的论两法协调的法理基础
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法律价值趋同化论两法协调的
法理基础——以“*大诚信原则”的演变为例
第四节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协调的干扰因素及克服
一、海上保险法作为特别法之定位的干扰因素及克服
二、海上保险的商事性对其与保险法协调存在的障碍及克服
第三章海上保险法和保险法共有制度的统一与协调
**节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统一及协调
一、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理论与统一协调的基础
二、保险告知方式及范围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三、保险告知法律效果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第二节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统一及协调
一、保险代位权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
二、保险代位权的构成条件的统一与协调
三、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若干问题的统一及完善
四、对被保险人妨碍代位权的法律规制的统一及完善
五、 保险人代位权和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冲突及解决的规则建构
第三节重复保险制度的统一及协调
一、重复保险制度统一及协调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重复保险概念及构成的分立与统一
三、《保险法》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完善
四、重复保险赔偿总额限制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五、重复保险赔偿方式的差异及统一取向
第四章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互异”制度的取舍与协调
——以风险控制的不同制度为例
**节海上保险风险控制的约定模式
一、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借鉴而来的保证制度
二、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其严苛性
三、英美法系其他国家对保险保证制度的继受及变革
四、英国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变革
五、我国《海商法》并不完整的保证制度及运用——兼与英国的比较
六、余论
第二节一般保险风险控制的法定模式
一、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及类型的立法评析
三、我国《保险法》危险增加的法律后果的立法及评析
第三节我国风险控制制度的取舍、构建及协调
一、保证和危险增加通知:风险控制制度的比较
二、保证抑或危险增加:风险控制制度的统一方案
三、海上保险危险增加通知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突破与协调
第五章《保险法》“独有”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衔接
**节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及其求解
一、保险利益立法目的与制度构造的一般解读
二、我国《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的变迁及评价
三、《保险法》保险利益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及困局
四、《海商法》海上保险利益制度建构:对《保险法》的衔接、突破与补缺
五、 附论:“保险合同的转让”——《海商法》与《保险法》的比较
第二节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与协调
一、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概述
二、说明义务制度对海上保险的适用性争议及分析
三、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规则对海上保险适用的困局
四、海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构想:对《保险法》的突破、衔接
第三节合同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分析
一、保险合同解释理论的梳理
二、我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从原《保险法》到新《保险法》
三、《保险法》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争论与分析
四、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具体化:与《保险法》的衔接
五、余论:保险格式条款解释与格式条款其他控制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海上保险法特有制度及其在一般领域的扩展
**节海上预约保险及扩展可行性
一、我国《海商法》预约保险合同的含义与性质
二、我国《海商法》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
三、被保险人违反申报义务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四、预约保险的扩展及法律问题探讨
第二节委付制度及扩展的可行性探讨
一、研究前提的确定:作为海上保险特有制度的“委付”的含义
二、委付何以特殊:委付制度的立法目的初探及扩展可行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海上保险法与保险法之协调研究 作者简介
王海波,1973年生,浙江嵊泗人,杭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年),浙江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1999年3月起留校任教至今,期间赴复旦大学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12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10月-2013年1月赴德国基尔大学访学。主要从事保险法、海商法研究,发表《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另一视角的评析》、《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不当抗辩的阻断》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