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分院体制机制研究 内容简介
直辖市检察分院产生于直辖市司法权三级配置的现实需要,在发展上又受制于直辖市立法权和行政权两级配置的客观现实。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在直辖市配置层级上的不对应性,直接造成了直辖市分院体制机制方面的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随着直辖市分院的发展而日益突出,《检察分院体制机制研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系统性、针对性、创新性的对策建议。
检察分院体制机制研究 目录
**章 直辖市检察分院的建制及历史沿革
**节 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及其历史沿革
一、创建与发展
二、发展阶段
三、波折与中断
四、恢复与重建
第二节 直辖市检察分院的建制及沿革——以北京市为例
一、分院与市院合署办公时期
二、分院独立办公时期(1999-2014年)
三、分院建制多元化时期(2014年至今)
第三节 其他直辖市检察分院建制及沿革
一、天津
二、上海
三、重庆
第二章 检察分院建制之比较
**节 与上海市检察分院的比较
一、上海市检察分院的基本情况
二、上海市院与分院、区县院的关系
第二节 与天津市检察分院的比较
一、天津市检察分院的基本情况
二、天津市院与分院、区县院的关系
第三节 与重庆市检察分院的比较
一、重庆市检察分院的基本情况
二、重庆市院与分院、区县院的关系
第四节 与海南省检察分院的比较
一、海南省检察分院的基本情况
二、海南省检察院、分院与市县基层院的关系
第五节 与湖北省汉江分院的比较
一、汉江分院基本情况
二、省院、分院与所辖三个基层院的关系
第六节 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的比较
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基本情况
二、分院与省院的关系
第七节 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的比较
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基本情况
二、分院与省院的关系
第八节 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的比较
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基本情况
二、分院与省院的关系
第九节 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检察分院的比较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概况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地区分院概况——以和田分院为例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兵团人民检察院概况
四、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概况——以第十四师检察分院为例
第三章 直辖市检察分院体制的特点
**节 独立性
一、相对独立性行使检察权
二、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任免权
第二节 依附性
一、权力来源依附于市院
二、财政来源依附于市院
三、部分人事任免权依附于市院
第四章 当前直辖市分院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节 对直辖市分院的法律地位认识不统
第二节 市、分院贯彻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力度不同
第三节 市、分院在工作机制上不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第五章 完善直辖市分院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
**节 找准直辖市分院体制机制问题的实质
第二节 明确直辖市分院的职能定位
第三节 进一步密切市、分院的联系
一、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通过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市院对分院的领导体制
第四节 理顺市院与基层院、分院与基层院的关系
一、明确市院对基层院的管理权限
二、明确分院对辖区基层院的业务指导权限
附录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限清单(试行)
附录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司法办案权限清单(试行)
检察分院体制机制研究 节选
《检察分院体制机制研究》: 三、波折与中断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我国政治生活中“左”的思想占了上风,使检察制度乃至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和破坏。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严重冲击了法制建设特别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当时,在政法工作中,提倡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错误做法,抛弃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破坏了刑事诉讼程序,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甚至一度被与其他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或成为公安机关的“检察科”、“法制科”,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失去了组织保证。 1959年8月中共中央八届八中全会以后,在全党错误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使检察工作中的“左”倾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业务会议,进一步宣传和推行“左”的错误,只承认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对敌人实行镇压的专政作用,而根本否认其对人民内部的保障民主和维护纪律的作用,否则就是“两个拳头作战,一个拳头打敌人,一个拳头打人民”,就是对人民实行专政。并提出以“支持**,制约第二”的原则代替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1960年2月10日至27日,*高人民检察院又召开第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继续实行“大跃进”,“左”的错误思想仍然居于会议主导地位。 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左”的错误,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开始纠正“左”倾错误,使国民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恢复和发展,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也开始有所恢复和出现起色。 1962年11月1日至15日*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几年来的经验教训,并初步认识到指导思想上的错误,肯定了检察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会议仍错误地认为,检察工作中存在着一条错误路线,因而对于两次反右和一次“务虚”中搞乱了的一些有关检察制度的重大原则问题未加以澄清。这就使广大检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仍然受到束缚,妨碍了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并为后来“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检察机关留下了隐患。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严重浩劫的社会动乱。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的发展被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业务工作实际上被取消。 ……
检察分院体制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张文志,男,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曾主持多项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独著或合著《中国检察制度改革论纲》、《民事诉讼监督论》等多部法学著作,在《人民检察》、《法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