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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维权指南

  2020-06-16 00:00:00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 内容简介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一书旨在通过一个个真实而鲜活的典型案例,就监狱服刑人员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阐述。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由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期计算与刑期折抵,服刑人员常用法律规范四部分组成。每章的每一词条均包括【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部分内容,从而具有全面、准确、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特点。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 目录

**章 服刑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1.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怎样保护?
2.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怎样保障?
3.服刑人员的申诉、检举揭发权怎样保障?
4.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怎样保障?
5.服刑人员的其他权利怎样保障?
6.服刑人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一、减刑
1.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2.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3.如何认定“立功表现”与“重大立功表现”?
4.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5.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6.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有什么变化?
7.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幅度、间隔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8.服刑人员减刑后的*低实际服刑年限是多长?
9.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可否减刑?
10.对拘役和缓刑可否减刑?
11.再审改判后原减刑、假释裁定是否继续有效?
12.服刑人员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是否继续有效?
二、假释
1.适用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2.怎样理解适用假释中的“没有再犯罪危险”?
3.怎样理解适用假释条件中的“特殊情况”?
4.对“暴力犯罪”是否一律不适用假释?
5.适用假释是否收取保释金?
6.对老病残罪犯适用假释条件有什么特别的规定々
7.减刑后申报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三、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1.对哪些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收监执行?
四、审理程序
1.执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对适用减刑、假释有无影响?
2.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移送哪些材料?
3.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向社会公开?
4.对减刑、假释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5.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审理?
6.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后如何处理?
7.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能否撤回?
8.发现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怎么办?
9.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无期限限制?
10.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11.减刑、假释裁定书如何释法?
12.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实行法律监督?
……
第三章 刑期计算与刑期折抵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 节选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  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3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2日核准。黄某服刑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3年11月26日又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7年。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次对黄某裁定减刑共计7年6个月,*后一次裁定减刑后的刑满释放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由于黄某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施行前作出并交付执行的,因此,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对其应当适用的是在此之前的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之前的有关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经过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合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但对其12年的起算时间,刑法未作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很明确。故对黄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起算时间,就有两种意见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从1999年4月2日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2001年7月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计算。  【专家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对死缓罪犯的限制减刑制度。这样,对死缓罪犯的减刑就有两种情形:  (1)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死缓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同时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2)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50条的规定。即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合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起始时间应当从2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前述案例中,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2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至2013年4月2日止,黄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超过14年。  在这里,有一个概念需要明确,上述案例讨论的是原判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实际服刑年限,而不是讨论原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服刑年限。虽然黄某在2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时被减为无期徒刑,但这并未改变黄某原判是死刑缓期执行的事实,更不意味着黄某的“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就变为了无期徒刑。因此,对其实际服刑年限的起算时间自然应当从2年死刑  ……

监狱罪犯维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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