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 内容简介
《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当前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既对各项监督事项进行了解读,又立足于实际工作总结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是近年来较为系统地研究侦查活动监督的业务教材,对侦查监督干警系统掌握侦查活动监督的理论与实务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也向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展示和输送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执法“标准”。希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同志也多看《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一方面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了解各种侦查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自觉地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违法,这对公平正义的事业是有裨益的。
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 目录
序言
**章 侦查活动监督概论
**节 侦查活动监督概述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
三、侦查活动监督的特征
四、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立案监督的关系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的价值
一、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确保侦查权依法公正行使
二、侦查活动监督是刑事诉讼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有效措施
三、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减少刑事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二、规范监督原则
三、理性监督原则
第二章 侦查活动监督的沿革与比较
**节 我国侦查活动监督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侦查活动监督
二、新中国的侦查活动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的中外比较
一、国外侦查活动监督制度简述
二、我国侦查活动监督特点简评
第三章 侦查活动监督的程序
**节 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来源
一、受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控告、申诉、举报
二、侦查监督办案中发现线索
三、其他途径
第二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的法律依据
二、调查的范围
三、调查的程序
四、调查的措施
五、调查后的处理
六、对被调查机关、人员权利的救济
第四章 侦查活动监督常用方法
**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纠正
一、纠正违法
二、建议更换办案人员
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纠正漏捕
一、纠正漏捕的概念
二、纠正漏捕的适用条件
三、纠正漏捕的程序
四、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纠正漏捕
五、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及制作说明
第五章 对强制措施适用和变更的监督
**节 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督
一、对拘留的监督
二、对逮捕的监督
第二节 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督
一、对拘传的监督
二、对取保候审的监督
三、对监视居住的监督
第三节 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一、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程序
二、当前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主要表现
三、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与方式
第六章 对收集言词证据的监督
**节 概述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二、言词证据的特点与表现形式
三、言词证据的主要收集方式
四、收集言词证据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第二节 对侦查人员收集言词证据的监督
一、监督的内容与重点
二、监督的方法
第三节 对侦查人员违法讯问、询问行为的审查处理
一、对证据的审查处理
二、对案件的审查处理
三、对涉案侦查人员的审查处理
第七章 对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鉴定的监督
**节 对勘验、检查、辨认的监督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及程序
二、辨认的概念及程序
三、对勘验、检查、辨认的监督重点
四、对勘验、检查、辨认的监督方式
第二节 对搜查的监督
一、搜查的概念及程序
二、对搜查的监督重点
三、对搜查的监督方式
第三节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监督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概念及程序
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监督重点
三、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监督方式
第四节 对技术侦查的监督
一、技术侦查概述
二、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三、对技术侦查的监督重点
四、对技术侦查的监督方式
第五节 对鉴定的监督
一、鉴定概述
二、对鉴定的监督重点
三、对鉴定的监督方式
第八章 对羁押期限和羁押必要性的监督
**节 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
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概述
二、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内容与重点
三、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处理
第二节 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
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概述及审查类型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重点与方式
三、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
第三节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和意义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与重点
第九章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节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概述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现状
二、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现状
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
第二节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与方法
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
二、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方法
三、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理
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十章 对消极侦查的监督
**节 消极侦查概述
一、消极侦查的概念
二、消极侦查的构成要件及主要表现形式
三、消极侦查的成因分析
四、消极侦查的危害
第二节 对消极侦查的监督程序
一、对消极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二、对消极侦查监督的线索来源
三、对消极侦查的调查方法
四、对消极侦查的监督处理
第三节 对存疑不捕案件消极侦查的监督
一、存疑不捕的概念
二、当前存疑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三、对存疑不捕案件消极侦查监督的重点
四、对存疑不捕案件消极侦查开展监督的工作机制
五、对存疑不捕案件消极侦查的监督处理
第十一章 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
**节 “另案处理”的概念及现状
一、“另案处理”的概念
二、“另案处理”案件的现状
第二节 对“另案处理”的监督重点
一、对“另案处理”的监督重点
二、“另案处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健全对“另案处理”的监督机制
附录
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规定
二、全国各省级检察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后记
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 节选
《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 (二)审查逮捕中发现线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行使审查逮捕权,是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十分现实而有效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当注意审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发现侦查违法行为: 1.审查案卷材料 审查案卷材料是发现侦查违法行为线索的重要途径。审查逮捕案件首先就要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在审查案卷时,要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督:一是要全面审查证据。应当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全案证据材料,要审查全案所有证据,既要审查有罪证据,又要审查无罪证据;要全面审查单个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又要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对言词证据要审查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员,对物证、书证要注意审查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人及现场见证人等证明证据来源合法的要素,要对书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进行审查。二是证据之间尤其是对矛盾证据、存疑证据要进行比对分析。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之间、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进行比对分析,尤其是要将客观证据即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视听资料等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比对,排除矛盾,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在审阅案卷时发现侦查人员可能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要引起重视。不能仅仅以侦查机关一纸情况说明,就简单认定不存在侦查违法行为,必要时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通过对证据全面细致的审查,分析查明证据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发现侦查活动违法线索。 2.讯问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及《诉讼规则》第305条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其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等情形。“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办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等情形。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其独特的作用。**,此时仍然处于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有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还可能遗留有痕迹,容易发现和收集证据。第二,检察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会像对公安干警那样抱有“敌对”态度,一般容易产生信任,对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觉得有所“冤屈”,一般也会直接向检察人员反映,尤其是受过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的犯罪嫌疑人更会积极控告、据实反映。当然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益和趋利避害的考虑,控告、反映的未必都是事实,但这不能成为不重视其控告和反映的理由。第三,这个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甄别口供内容的真伪。因为此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不长,如果翻供提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一般也考虑不周全、细致,口供破绽多、矛盾多,通过讯问容易发现其口供的真伪,即使仅凭讯问不能辨别,也容易通过收集其他证据证实或证伪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因此,发现证据存在疑问或者是发现侦查机关有重大违法行为嫌疑的,检察人员应当提审犯罪嫌疑人,这是发现和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重要的法定的途径。 ……
侦查活动监督重点与方法 作者简介
印仕柏,男,1965年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厅长级),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武汉大学、湘潭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政协常委,兼任湖南省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等职务。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5项。在《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新湘评论》、《湖南日报》等杂志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