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司法-总第31辑(2017.1) 内容简介
《中国少年司法(2017年第1辑 总第31辑)》可以让广大少年司法工作者及时了解党和国家一个时期内对少年司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基本政策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优选人民法院党组对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明确少年司法工作发展方向的平台。
中国少年司法-总第31辑(2017.1) 目录
【理论研究】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究
论我国少年法律体系的学理构建
超前预防视野下少年司法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改革探索】
特别程序视域下讯问未成年人若干问题之探讨
——兼论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指引的制定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制度的思考
——以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为样本
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理念重塑与制度构建
——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鉴为视角
【法官论坛】
关于少年法庭审判部分年满十八周岁以上青年人犯罪案件的研究报告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的民事司法救济若干问题研究
涅槃与重生——从“三审合一”到“少年家事法院”之路径探寻
少年刑事审判启动心理干预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典型案例】
*高法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起典型案例
【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
【域外考察与借鉴】
湖南高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题交流团赴俄罗斯和法国总结报告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立场、措施与启示
【统计分析】
2016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中国少年司法-总第31辑(2017.1) 节选
《中国少年司法(2017年第1辑 总第31辑)》: 一、我国少年立法的沿革与反思 “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仪”,少年法律体系完善与否成为一国法制先进性的重要标杆,而我国清末及民国时期立法便深受其影响,做出了积极的回应。遗憾的是,近百年的探索之后,我国少年立法方面的建树相当有限,在大陆地区法学界,少年立法工作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正视,甚至“在许多法学研究者眼里,所谓的少年法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法治初期的重点在于立法,而仅有的少数涉及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显然已无法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的少年立法探索 纵览中华民族之法制史,实乃一部“刑法史”,重刑轻民之理念深入各朝立法者之心。针对少年犯罪,法律之拟制无处不体现着报应主义的思想,遑论赋予少年之独立法律人格。然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出于礼制,又夙有尊老爱幼之思想。体现于慈幼方面,自古便有“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及“不教而诛谓之虐”之说。但我国之少年特殊性真正于现代意义上见诸于各部门法典之上,还是受美国《少年法院法》之影响,肇始于清末刑制改革之中。 1.少年司法领域之探索 清末变法虽告失败,但刑律改革却颇具成效。1910年《大清新刑律》并非一部专门的少年立法,但在世界范围内少年法院运动的影响下,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现代少年法之教育与保护理念。沈家本于呈给皇帝的奏折中指出:“夫刑罚为*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夫刑者,乃出于不得已而为*后之制裁也。幼者可教而不可罚,以教育涵养其德行,而化其恶者,使为良善之民,此明刑弼教之义也。”@沈家本始初欲将刑事责任年龄之限设为十六岁,但囿于资政院及各部省之反对,*后由皇帝钦定为十二岁,不过于后“宥减”条款中规定未满十六岁人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同时《大清新刑律》开创性地提出感化教育之处遇措施,“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这种立法理念受到了后临时政府《暂行新刑律》及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刑法》的继承,并在此基础之上,将少年之刑事责任年龄逐步提高至十四岁,宥减年龄提高至十八岁,且将保安处分作为刑罚替代措施首次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同时于组织机构上设置“幼年监”,“未满十八岁,须监禁于幼年监。”再至国民党政府1946年出台的《监狱行刑法》,对于少年监狱的设置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将处遇的个别化作为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重要区别予以深入贯彻。 不仅见诸于部门法中对于少年之特殊保护,清末以来历届政府对专门性的少年立法之探索亦可谓颇具成效。《大清新刑律》虽已规定感化教育处遇,然“惟当时既无感化教育实行法,亦乏执行机构之设,致感化教育规定形同具文。”幸于十一年后(1922),国民政府《感化学校暂行章程》出台,为感化教育之施行提供了必要的设施保障。但此法虽为专门性立法,却难以一国之少年立法代表自居。不过,其可谓是迈出了我国少年立法探索中的坚实一步,有着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同年秋间,北平香山慈幼会创设香山感化院;翌年与司法部合组为北京感化院;1933年济南少年监狱成立,翌年武昌少年监狱也宣告成立。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我国独立的少年法典一度出台。1936年司法行政部参照日本《少年法》,由参事室拟定《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条例》,而该条例草案经修改后更是直接以《少年法草案》命名,这部准少年法典内含七章,分别涉及通则、保护处分、刑事处分、少年法庭之组织、少年法庭之程序、罚则以及附则。遗憾的是,部务会议认为草案条文太过繁琐,否决了该项少年法典的颁行,而另行拟定了《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虽然其也将少年法官认定、少年犯罪起诉、审前调查实施、审理方式弹性化、少年犯羁押慎用等内容尽数涵盖,但毕竟不是一部独立的少年法典,颇为可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