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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最新修正本)

  2020-06-16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最新修正本) 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最新修正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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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新修正本)》: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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