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制与实务 内容简介
《没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制与实务》主要从国际公约及比较法视角,分析没收前置阶段扣押的国际主流立法趋势;探索如何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扣押、禁止处分(冻结)等程序法制,进而以台湾地区案件为例,评析发还扣押高额债券之实体和程序等问题,并理清发还存款债权之扣押必要性、留存必要性之区分及判断基准的争点;确认金融账户之冻结、扣押或禁止处分之理论与实务;建构没收被告以外涉嫌犯罪,但尚未被确认共犯之第三人财产之程序法制的提案。目的在于针对没收实体法治的对象或客体大发展之际,在强调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之间求得平衡,以利于对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损害回复、损害赔偿或判决没收后之执行。
没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制与实务 目录
自序
**章 绪论
**节 问题所在
第二节 基本构想
第三节 研究课题与比较方法
第二章 没收洗钱犯罪所得之实体与程序
**节 前言
第二节 没收洗钱犯罪所得之理论与实务
第三节 国际没收实体法之考察
第四节 国际没收程序法之比较
第五节 强化适切没收洗钱犯罪所得之刍议
第三章 扣押财物或禁止处分财产之程序法制
——以利于损害回复或没收为核心
**节 问题所在
第二节 依“刑事诉讼法”之扣押财物、发还及救济
第三节 论“洗钱防制法”之扣押财产规定及存款账户之禁止处分
第四节 评“银行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之警示账户
第五节 国际公约与日、德比较法之考察
第六节 改善现行法缺失之刍议
第四章 被害人声请发还被扣押债票之程序与实体
——以“*高法院”2007年度台抗字第596号裁定为例
**节 事实摘要
第二节 声请意旨
第三节 原裁定意旨及本(抗告)裁定要旨
第四节 问题争点
第五节 评析
第六节 结语
第五章 扣押与发还证券交易存款债权之理论与实务
——以“*高法院”2008年度台抗字第185号裁定及台北地院2009年度声字第962号裁定为例
**节 事实摘要
第二节 裁定要旨
第三节 后续诉讼审理情况
第四节 问题争点
第五节 评析
第六节 结语
第六章 金融账户之冻结、扣押或禁止处分
**节 问题所在
第二节 金融账户与特定财产犯罪之关系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度面对金融账户强制处分之分析与国际公约之比较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执行酌量财产扣押、禁止处分与警示账户之缺失与检讨
第五节 改善我国台湾地区当前财产扣押或禁止处分之刍议
第七章 没收被告以外第三人涉及刑事案件财产之程序法制
——兼论没收重大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死亡时之犯罪所得的可能性
**节 问题所在
第二节 当前没收第三人涉及刑事案件财产程序法制之缺失
第三节 国际公约及日本没收缺席被告及第三人财产之程序法制
第四节 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没收缺席被告及第三人财产之程序法制的刍议
第五节 结语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没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制与实务 节选
《没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制与实务》: 在执行没收的基准方面,检察官依法院判决执行没收时,若非单纯的物件,而系价值变动颇大的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或公司股票(债券)等物件时,究应采取得时说;抑或裁判时说等,仍未有定论。例如,从本法第14条第1项后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之用语得知,若扣押物属于非共犯的多人所有,且财产价值可个别区分时,应可执行部分没收。惟该部分没收应何时执行?是否须征得所有共同所有人的同意?特别是攸关被害人巨额财产利益增减时,仍须有进一步立法规范的必要。其次,依“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项规定,检察官因所有人请求,得将暂行发还之债券责付所有人保管,若该债券日后被法院谕知没收时,在保管期间内有巨额财产利益增减时,是否须连同利得一并没收或应令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亦非无疑。故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及国家不能藉刑罚权的行使而获利,也不能使仍具刑罚属性的没收等成为严苛刑罚的考量,应有制定明确规定的必要。另基于本法的立法目的,本法执行没收的基准,个人以为只要将本法的前置犯罪限缩于少数较易产生犯罪所得的特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犯罪),且被告确有实质犯罪所得足以负担,不会成为严苛刑罚时,本于适切剥夺犯罪所得的考量,应由刑事政策抉择后建构无须扣除犯罪成本的相关法制及执行上兼顾比例原则(特别是符合没收、追征的均衡原则或情势适当原则)的配套措施(替代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