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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2020-06-17 00:00:00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本书特色

  公诉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工作,工作量永远是“长流水,不断线”,工作难度也常常让人郁闷纠结、左右为难。但是一旦你爱上她,哪怕是付出再多的汗水与泪水,在不经意间,你会感到,明明知道你已经为她跋涉千里,却又觉得芳草鲜美,落英缤纷,好像你与她才初初相遇。“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苦过累过哭过骂过之后,你又会回到*初的你,发现你仍然一如既往地爱着她。快乐吗?快乐吧!  公诉业务是一项非常讲究积累与传承的业务,经验对于一名公诉人来说,比新知更加重要。“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句话对公诉人来说是至理名言。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之所以拿到一个案子就能迅速地做出判断,主要是因为他此前接触、办理过这种类型的案件,明白这种案件的关键点在哪里,这就是经验。而经验的培养,主要依靠的是年复一年成百上千案件的训练打磨,同时也依靠对每个案件办理过后的思考、感悟、总结和积累。  如果公诉新人有师父,那么在师父的言传身教下再看看这本书,能够更快地进入角色;如果新人没有师父也不要紧,只要你愿意多看看书中的小故事,一些公诉新人*常见的问题,也能够在书中找到答案,不管这个答案是不是*佳的,但至少能够帮你解决无人可问的燃眉之急。全书的主旨是让新人能够看懂,花较短的时间掌握公诉技能诀窍,可以迅速、直接将这些技能运用到公诉办案中去,从而实现好懂、管用、引发公诉新人对公诉工作产生兴趣、坚定信心、迅速提高的目的。  以问题为中心,创新性运用对话体讲授公诉技能。  采用讲故事的方式,通过公诉新人向师父请教问题、师父作答的形式讲述日常工作中公诉新人经常遭遇的疑难问题以及在师父眼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强调公诉新人在掌握方法之后如何去解决实际问题。  以刑法分则中的类罪名为主线,兼顾公诉部门办案中的常见罪名与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接触的罪名多、遇到的问题多,读过本书,这些棘手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内容简介

  《公诉技能传习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以问题为中心,创新性运用对话体讲授公诉技能。采用讲故事的方式,通过公诉新人向师父请教问题、师父作答的形式讲述日常工作中公诉新人经常遭遇的疑难问题以及在师父眼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强调公诉新人在掌握方法之后如何去解决实际问题。以刑法分则中的类罪名为主线,兼顾公诉部门办案中的常见罪名与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接触的罪名多、遇到的问题多,读过《公诉技能传习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这些棘手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目录



**篇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
**章 经侦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上)
1.伪劣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怎么认定?
2.销售“伪而不劣”的商品怎么认定?
3.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所谓“新产品”,如何认定伪劣产品?
4.受雇于他人运输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
5.为他人加工伪劣商品的行为怎么处理?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7.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8.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9.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如何处理?
10.什么是“地沟油”犯罪?实践中应如何认定?
11.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的,是否构成食品安全犯罪?
12.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非法经营罪,应当如何具体适用罪名?
13.用此种药冒充彼种药,生产销售的,是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14.如何认定走私的既未遂?
15.如何认定假币犯罪?
16.什么是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
17.如何把握非法集资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
18.如何认定洗钱犯罪?
19.金融诈骗罪的认定要诀
第二章 经侦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中)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及损失的认定要诀
2.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要诀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认定要诀
4.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损失的计算
5.串通拍卖行为能否按串通投标罪定性?
6.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处理要诀
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要诀
8.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要诀
9.高利放贷行为是否可以认定非法经营罪?
10.未经批准建造商品房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可否认定非法经营罪?
11.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如何处理?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还是非法运输爆炸物处理?
12.无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3.涉承兑汇票案件的定性处理要诀
14.“伪基站”行为的认定处理要诀
15.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分
16.关于倒卖行为的理解要诀
17.“外挂”、“私服”案件的认定要诀
18.关于经侦案件中的单位犯罪
19.经侦案件的管辖问题
第三章 经侦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如何处理?
3.被行政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否计人犯罪数额?
4.运输假冒国内不流通的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
5.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6.贩卖普通侵权盗版光碟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7.如何理解相关司法解释中“销售金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的关系?如何准确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8.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9.当前处理非法集资罪案所涉法律及司法解释梳理

第二篇 职务犯罪类案
第四章 职务犯罪类案件认定办理基本原则
1.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认定要诀
2.职务犯罪对象的范围认定要诀
3.职务上的便利问题认定要诀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要诀
5.贿赂犯罪几种具体情形的认定原则
6.企业改制中相关职务犯罪的认定要诀
7.渎职犯罪相关问题认定要诀
8.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相关问题认定要诀
9.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司法解释
第五章 职务犯罪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上)
1.受委派人员与受委托人员之区分
——贪污罪两类主体的认定
2.村干部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3.在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必须在实质上判断其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
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行为既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又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时如何处理?
5.内外勾结共同贪污案件认定要诀
6.贪污所得赃款去向问题理解要诀
7.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对于不动产如何确定贪污既未遂?
8.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9.贪污债权行为应如何处理?
10.国有银行信贷部经理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1.挪用公款罪什么情况下转化为贪污罪?
12.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本质区分
1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怎么区分?
14.挪用公款购买中国福利彩票是否属于“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15.挪用公款用于公司验资注册是否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16.以公款作担保可否按挪用公款罪认定?
17.挪用公款罪中“个人决定”如何理解?
18.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谋取个人利益”?
19.非使用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20.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认定要诀
第六章 职务犯罪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中)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之外实施的非法行为能否成立职务犯罪?这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利益的
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以赌博的形式受贿如何认定?
3.对于以房屋、汽车等不动产为收受对象的受贿是否要求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市场价格的认定要诀
5.“交易型”受贿案件中交易时间的认定要诀
6.“干股型”受贿的认定要诀
7.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要诀
8.收受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9.免除第三人债务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
10.以合作开办公司或以其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要诀
11.受贿人对于请托事项表示“有机会再说”是否属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2.受贿罪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13.如何认定收取贿赂款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行为?
14.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5.共同受贿犯罪中对“共同占有”要件的把握要诀
16.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要诀
1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如何界定?
18.斡旋受贿罪的认定要诀
19.单位与单位共同受贿如何认定?
20.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准确认定?
21.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如何区分?
22.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该如何定罪处罚?
2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要诀
24.行贿人交待与之对合的受贿犯罪应该如何认定?
2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要诀
第七章 职务犯罪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下)
1.渎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把握?
2.“集体决定型”渎职犯罪如何处理?
3.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把握要诀
4.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要诀
5.渎职类犯罪罪名认定要诀
6.渎职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处理要诀
7.渎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要诀
8.擅自挪用机关单位资金给公司使用收取利息,造成单位损失行为的认定要诀
9.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认定要诀
11.渎职类犯罪中“徇私”的理解要诀
12.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后记——讲述公诉人自己的故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节选

  《公诉技能传习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  14.如何认定走私的既未遂?  根据走私的具体方式不同,可以将走私犯罪分为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准走私和后续走私等四种方式。在不同的走私方式中,其既未遂认定标准不同。在绕关走私和后续走私这两种走私方式中,可以分别以进入我国关境以及货物是否交付给买方为标准来认定。通关走私应以是否逃避海关监管为标准,如果是在逃避海关监管后被抓获的,即构成既遂。而在通关现场查获的,不管是否已被海关查验,都应定未遂。准走私中,若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可以货物、物品是否交付给买方为标准来区分既未遂;若在内海、领海运输禁止进出口物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无合法证明的,无合法证明状态本身就是既遂,在这种情况下无未遂可能;在收购、贩卖这些物品的情况下,则应以物品的交付为标准来认定既未遂。  15.如何认定假币犯罪?  什么是伪造、变造货币?依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属于“伪造货币”。伪造货币的基本特征是拿个假的东西把它造成像真的货币一样,但这个相对的真的货币必须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伪造一个7元或者200元的人民币是不是伪造货币呢?应当不属于伪造,如果造出来拿它去骗人获得财物,可以定诈骗罪,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变造货币一般表现为把小额的变成大额的、把一张揭成两张等,使用的原材料一般是真币或者真币的部件。当然,变造货币不以升值为条件,把100元的变成50元的同样也是变造,因为伪造变造破坏的其实是货币管理秩序,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那么对于同时使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制造真伪拼凑型货币的怎么办?因为其本质上属于伪造行为,所以应该定伪造货币罪。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伪造国外没有的货币,或者已经不再流通的货币、作废的货币换取财物的,不构成伪造货币罪,而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为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购买假币后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因为购买和持有、使用是一个连贯的行为,购买并已经使用的假币如属于同一批假币,就表明购买的目的就是使用,那么在数额认定上,就要将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数额都算在内一并计算犯罪数额。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作者简介

  桑涛,是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第1届、第2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西部巡讲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有着近30年公诉生涯,本书通过多个真案实例,完美呈现公诉技能。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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