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文件汇编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国务院文件,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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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摘录)第二部分 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第四部分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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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文件汇编》: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