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研究 本书特色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指于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负担起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之义务。该义务的合理性基础在于金融产品的信息性、专业性、复杂性特征与金融产品交易领域的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格局不平等现象。为了维护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客户、甚至金融消费者之利益,有必要对金融机构课以高标准的注意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之后,金融客户必须为自己做出的投资决策负责,即实现了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平衡。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研究 目录
**章引言
**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适当性义务理论研究概况及评价
一、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适当性义务制度
三、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的研究现状
第三节研究意义
第二章适当性义务概述
**节适当性义务发生的特殊领域:金融产品销售概述
一、金融产品
二、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
三、不当销售行为
四、不当销售的责任主体辨析——中介机构与卖方机构
第二节金融产品销售中的适当性义务
一、适当性
二、适当性何以成为一种义务——基于义务要件的分析
三、适当性义务的合理性——基于信息理论新发展的思考
第三章适当性义务的发展与比较分析
**节美国的适当性义务制度:碎片化的规则构成
第二节英国的适当性义务制度:整合立法下的一般规则
第三节欧盟的适当性义务制度:兼顾安全与自由的交易规则
第四节国际组织中的适当性义务制度:趋同的认知与义务要求
小结
第四章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
**节合同义务:源于适用性义务的类推
一、从适用性到适当性——基于逻辑的分析
二、从适用性到适当性——基于经验的梳理
三、将适当性义务视为合同义务的质疑与思考
第二节信义义务:适当性义务的高级标准
一、信义义务
二、适当性是信义义务的内在要求
三、将适当性义务视为信义义务的质疑与思考
第三节诚信义务:适当性义务与我国法的结合
一、诚信义务
二、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适当性义务
三、当前的适当性义务:与实定法的结合
四、应然的适当性义务:向法定义务的转化
第五章适当性义务的主体
**节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其他国家的制度借鉴
一、美国的适当性义务:针对证券经纪商的义务
二、欧盟的适当性义务:针对投资公司与部分保险公司的义务
三、英国的适当性义务:针对金融产品销售者的义务
第二节适当性义务的主体——我国的金融机构分析
一、商业银行
二、保险机构
三、证券公司
四、期货公司
五、其他金融机构
小结
第六章适当性义务的对象
**节其他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客户分类
第二节我国的金融客户与客户分类方法
一、专业客户
二、非专业客户
三、特殊客户
小结
第七章适当性义务的规范行为模式
**节其他国家适当性义务所确定的规范行为模式
一、美国法的规定
二、欧盟法的规定
第二节我国适当性义务的规范行为模式
一、存在推荐时的规范行为模式
二、不存在推荐时的规范行为模式
小结
第八章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侵权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二节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第九章我国适当性义务法律规则的完善
**节现行规则体系中的适当性义务
一、市场准入型适当性规则
二、适当性义务制度
第二节现行规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第三节整合金融产品销售立法的未来展望
第十章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研究 作者简介
王锐,现任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副教授。2000年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此后弃经向法,先后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国际法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挂职,对审判实务与法律适用有一定的心得与体会。研究方向为金融投资法、司法制度等,作品包括合著《法律适用方法:公司法案例分析》一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案件中的适当性义务》《救助欧债危机法律障碍及中欧经贸发展促进策略研究》《顺周期效应与保险监管》等多篇文章以及《法律、国际公共政策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选择》《欧洲公司治理的共同准则?》等翻译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