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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2020-06-17 00:00:00  

民法总则 本书特色

本书是在《民法总则》颁布后所撰写的一部基础理论著作,涉及民法学说、民法发展史、民事关系、民事主体、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资料翔实,论证严谨,并结合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其法源、结构设置、条文内容进行梳理、评价,完整展现了《民法总则》的全貌及演进历程,全面分析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在篇章体例与具体内容上所做的深刻变革。

民法总则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十四章, 其主要内容包括: 民法概说 ; 民法的发展史概览 ;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 民事主体 —— 自然人 ; 民事主体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等。

民法总则 目录

**章 民法概说 …… 001 **节 民法的语源、调整对象与分类 |001 一、民法的语源 |001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004 三、民法的分类 |008 第二节 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010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区分的源起 |010 二、公私法区分的标准及其评析 |013 三、公私法区分反对论 |019 四、我国区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实益与民法的地位 |020 五、公私法区分的法律效果 |027 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028 七、兼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公私混合法:社会法的形成 |029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033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033 二、民法为私法 |033 三、民法为实体法 |033 四、民法为普通民法 |034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036 六、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036 七、民法为国内法 |037 八、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 |037 九、民法大多为原则法,少数为例外法 |037 十、民法为关于人的法 |038 十一、民法为权利法 |040 第四节 民法的编纂 |041 一、概要 |041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042 三、民法的编纂(一):罗马式 |045 四、民法的编纂(二):德国式 |045 五、民法总则的构成 |055 六、民法总则的优点与缺点 |058 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或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民事法律的制定 |061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与发展 |064 第五节 民法的人像与基本原则的演进、变迁 |070 一、民法的人像 |070 二、民法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071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080 四、当代民法面临的难题 |082 第六节 民法的法源 |085 一、法源的意义与民法的法源 |085 二、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中国)民法的法源 |086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法源 |096 第七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096 一、民法概要 |096 二、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097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 |104 一、民法的效力 |104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107 三、民法适用的逻辑与民法解释方法 |109 第九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111 一、民法解释论与立法论 |111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 |113 第二章 民法的发展史概览 …… 115 **节 罗马民法 |116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个时期) |117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维鲁王朝灭亡(第二个时期) |118 三、235年至6世纪中叶优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第三个时期) |120 第二节 日耳曼民法 |125 一、概要 |125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性 |126 第三节 中世纪民法(476—1500年) |128 一、概要 |128 二、中世纪初期:部族(Stamm)法时期(5—9世纪) |130 三、中世纪中期:封建法时期(10—12世纪) |133 四、中世纪末期:城市法(Stadtrecht)时期(13—15世纪) |136 五、中世纪的法律书籍与《萨克森宝鉴》 |142 六、中世纪德国继受罗马法 |143 第四节 近代民法的编纂 |145 一、《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1756年) |145 二、《普鲁士普通邦法》(1794年) |146 三、《法国民法典》(1804年) |147 四、《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11年) |152 五、《智利共和国民法典》(1855年) |153 六、《萨克森民法》(1863年) |154 七、德累斯顿草案(1866年) |155 八、有价证券法和普通商法典 |156 九、《德国民法典》(1896年) |158 十、《日本民法》(1896年) |167 第五节 现代民法的编纂 |175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 |175 二、《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 |183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 |189 四、《韩国民法典》(1958年) |190 五、《苏俄民法典》(1964年) |190 第六节 当代民法编纂运动 |191 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年) |191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 |191 三、新《荷兰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陆续生效) |192 四、《阿尔及利亚民法典》(1975年) |193 五、《朝鲜民法》(1990年) |194 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4年) |195 七、《蒙古国民法典》(1994年) |195 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 |196 九、中亚一些国家的民法典编纂 |196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 |197 **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特性与构成要素 |197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性 |197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99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 第二节 民事能力 |208 一、概要 |208 二、民事权利能力 |209 三、民事行为能力 |224 四、民事责任能力 |228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230 **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 |230 第二节 民事权利(权利)的语源、本质、功能及其周边 |232 一、民事权利的语源 |232 二、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的学说 |233 三、权利的定义和特性 |237 四、权利的功能 |240 五、与权利或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41 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及其实现 |242 一、公权、私权(权利)、社会权及私权力 |242 二、私权(民事权利或权利)的分类 |244 三、权利与民法的关系 |260 四、权利的竞合 |260 五、民事权利的实现 |262 第四节 民事义务 |267 一、关于义务本质的诸学说 |267 二、义务的涵义与特性 |268 三、义务的内容 |271 四、义务的分类 |271 五、义务的履行 |276 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76 第五节 民事责任 |278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 |278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279 第六节 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 |281 一、概说 |281 二、对权利的内容的限制:公共福祉原则 |282 三、对私权的行使的限制 |283 四、权利的自力救济 |292 五、见义勇为等“好人法”行为 |303 第五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305 **节 概要 |305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 能力及程序法上的能力 |308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08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09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321 四、程序法上的能力 |321 第三节 监护 |321 一、概要 |321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22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322 四、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争议与监护资格的撤销 |323 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324 六、监护的终止 |324 七、域外法上的自愿设立监护人与我国法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325 第四节 宣告失踪 |326 一、概要 |326 二、确定财产代管人 |327 三、代管人的职责 |327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328 第五节 宣告死亡 |329 一、概要 |329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330 三、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有争议时的处理及被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332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332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335 六、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的顺序 |337 七、日本的战时死亡宣告 |337 第六节 人格权及其保护 |338 一、概要 |338 二、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339 三、人格权保护的价值 |343 四、人格权于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 |345 五、各种具体(特别)人格权 |346 六、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362 第七节 身份权 |364 一、概要 |364 二、各种具体的身份权 |365 第八节 住所 |366 一、住所的基本概要 |366 二、住所与居所 |368 三、临时住所 |368 四、自然人住所与法人住所 |368 第六章 民事主体——法人 |370 **节 法人的意义 |370 一、法人的意义、源起、形成与发展 |370 二、团体、财产集合体被赋予法人格的法律意义 |374 三、构成法人的契机 |376 四、法人的本质 |377 五、法人的种类 |386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登记和住所 |395 一、法人的设立 |395 二、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396 三、法人的登记 |398 四、法人的住所 |399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399 一、概要 |399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00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02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04 第四节 法人的组织(机关) |406 一、概要 |406 二、法人的机关与代理 |407 三、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与法人的关系(委托代理) |407 四、我国企业法人的机关 |408 五、我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 |408 第五节 法人的消灭 |408 一、法人的解散 |409 二、法人的清算 |410 第六节 外国法人 |413 一、外国法人的涵义 |413 二、对外国法人的认许 |413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414 **节 概要 |414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要件及与法人的实质差别 |415 一、非法人组织的要件 |415 二、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实质差别 |416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及其他问题 |417 一、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17 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问题 |417 第八章 权利客体 |419 **节 概说 |419 一、权利客体的意义与关于物的立法成例 |419 二、权利标的 |420 三、关于财产 |421 第二节 物 |422 一、物的涵义 |422 二、物的分类 |430 第二节 行为、权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 |450 第九章 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 |452 **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452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 |452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453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454 四、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原因 |454 第二节 法律行为概要 |454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肇源、扩展、功能及内容 |454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价值与意蕴 |457 三、法律行为的涵义 |458 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459 五、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460 六、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462 七、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与限制 |463 八、私法自治的实践 |465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465 一、单独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契约、合同)、 共同行为(合同行为、协同行为)及协约 |465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468 三、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469 四、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470 五、有因行为(要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471 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473 七、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73 八、主行为与从行为 |474 九、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475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475 十一、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478 十二、大量行为、协定行为与集团合同 |478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标的 |479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479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480 三、法律行为的标的 |481 第五节 意思表示 |487 一、意思表示的涵义 |487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488 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中主义 |491 四、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意思表示的生效) |492 五、到达主义 |495 六、发信主义 |497 七、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 |497 八、依公示的意思表示(公示送达) |499 九、法律拟制 |500 十、意思表示的发出与撤回 |500 十一、意思表示的种类 |501 十二、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 |503 第六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与附负担 |527 一、法律行为附条件 |527 二、法律行为附期限 |537 三、法律行为附负担 |541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542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 |542 二、解释的原则 |543 三、解释的标准 |544 四、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 |545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47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要 |547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547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551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557 第九节 公序良俗原则 |562 一、概述 |562 二、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类型 |563 三、暴利行为与不公正交易 |566 四、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567 五、公序良俗违反的判定时期 |568 六、公序良俗违反的效果 |569 七、公序良俗违反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570 第十章 代理 |572 **节 概说 |572 一、代理的涵义、源起、确立及存在理由 |572 二、代理的法律本质 |575 三、代理的三面关系与本人的能力 |576 四、代理的分类 |578 五、代理的适用范围 |583 六、与代理相类似的制度 |585 第二节 代理权(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591 一、代理权的地位与性质 |591 二、代理权的性质应采权力说 |593 三、共同代理权与集合代理 |595 四、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代理权授予行为) |595 五、代理权与基础关系的界分 |598 六、因被代理人欺诈而授予代理权 |600 七、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600 八、代理权的行使 |601 九、代理权的范围(对外的权限范围) |603 十、代理权的消灭 |606 第三节 代理行为 |608 一、代理行为的地位 |608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 |609 三、代理行为的生效 |611 四、代理的效果 |613 第四节 委托代理 |614 一、关于委托授权 |614 二、授权委托书 |617 第五节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618 一、法定代理 |618 二、指定代理 |619 第六节 无权代理 |620 一、无权代理(广义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涵义、特性与类型 |620 二、本人的追认与追认拒绝 |623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625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627 五、无权代理与继承 |627 六、表见代理 |629 第十一章民事责任 |637 **节 概述 |637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债及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界分、独立和粘连 |638 第三节 《民法总则》对诸民事责任的厘定或明确 |640 一、民事责任的发生因由,尤其是份额(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的法理及规则的厘定 |640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不可抗力的界定、免责的集中统一的厘定 |643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尤其是实施二者行为过当时的民事责任 |644 四、为匡正社会风气而厘定的民事责任规则 |646 五、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受保护规则 |647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 |649 七、民事主体同时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 |649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651 **节 时效概说 |651 一、时效的涵义、性质与两种时效类型 |651 二、时效的肇源与演进 |653 三、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与旨趣 |654 四、消灭时效的效果 |656 五、与消灭时效类似的制度 |656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662 一、概述 |662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 |664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677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677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677 三、*长诉讼时效期间 |679 四、普通、*长及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原则 |680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680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680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682 三、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685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685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688 第五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688 一、诉讼时效的援用 |688 二、时效规定的强行性与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之抛弃(放弃)时效利益 |691 三、诉讼时效完成对义务人的效力 |693 四、诉讼时效完成对权利人的效力 |694 五、义务人主张抗辩权后请求权的实现途径 |696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 |698 第十三章 期日、期间及其计算 |699 **节 期日与期间的意义 |699 一、时间的重要意义 |699 二、期日与期间的界分 |699 第二节 期日与期间的计算 |700 一、期间的计算方法 |700 二、期间的起算点 |701 三、期间的终止点 |701 四、期间末日的延长 |702 第十四章 民法世界的现况与其展望 |703 一、民法处理的问题与民法和宪法 |703 二、近年来民法修改的国际动向 |704 三、21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标 |706 主要参考文献 |711 后记 |716

民法总则 作者简介

陈华彬,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8年),《财经法学》期刊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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