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评估报告 本书特色
本书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全书的研究目标有两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没有得到实施,有哪些实施措施?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如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改善还应该有哪些举措?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评估,得出的要点如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更多地取决于地方,省、自治区的实施积极性取决于需求。发达地区的公民对知情权的司法保护更为重视。被告多为与公民的基本利益高度关联的机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上升速度不断加快。原告的胜诉率极低并不断下行,上诉率极高并不断上行。法院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排前五位的条文是第21、2、24、17、13条。行政机关对申请给予了高度重视,答复率、准时答复率和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比例都有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良好实施反映了国务院对实施工作的强有力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高度响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评估报告 目录
前
言 1
**章
实施措施的统计分析 1
一、研究数据的检索和处理 3
(一)研究数据的检索 3
(二)研究数据的处理 6
二、《条例》实施概况 8
(一)国务院所属机构实施概况 8
(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概况 15
三、国务院所属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比较 19
(一)实施文件的内容类型比较 19
(二)实施文件法律位阶的比较 22
四、《条例》的实施态势 26
(一)各年份的整体比较 26
(二)实施态势的地方作用 29
五、各地方的实施比较 33
(一)各地方的实施数据及实施积极性分析 33
(二)地方实施状况与经济发达程度分析 43
(三)地方实施状况与需求关系 59
六、省级行政区的实施积极性分析 63
(一)省一级的实施有赖于省级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63
(二)较大的市实施《条例》更为积极和稳定 69
七、《条例》第37条的实施状况 82
(一)数据的检索 82
(二)对检索结果的分析 86
(三)第37条实施的总体认识 89
本章小结 90
第二章
综合性实施制度文本的分析 95
一、研究动机、样本和思路 97
二、综合性实施制度的总则 101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总则简表 101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05
(三)基于总则的中央与地方比较 109
三、主动公开范围 112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主动公开范围简表 112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15
(三)基于公开范围的中央和地方比较 118
四、不予公开范围 120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不予公开范围简表 120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23
(三)
基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中央和地方比较 125
五、主动公开方式 127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主动公开方式简表 127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29
(三)基于主动公开方式的中央和地方比较 132
六、主动公开程序 134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主动公开程序简表 134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36
(三)基于主动公开程序的中央和地方比较 139
七、依申请公开程序 140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依申请公开程序简表 140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43
(三)基于依申请公开程序的中央和地方比较 145
八、监督与保障 147
(一)综合性实施制度规定监督与保障简表 147
(二)基于具体指标的分析 149
(三)基于监督与保障的中央和地方比较 151
九、各类规定的功能和影响因素 153
(一)各类规定的总体情况 153
(二)各类规定的功能 153
(三)各类规定的影响因素 154
本章小结 156
第三章
基于司法案例的评估分析 159
一、研究目的和方法 161
(一)研究目的 161
(二)研究方法 163
二、案件的省份分布与经济发展程度 167
三、当事人信息的统计分析 174
(一)被告和公开义务机关 174
(二)原告 178
四、案件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 179
(一)案件审结时间 179
(二)终审法院的级别 181
(三)胜诉率和上诉率 182
五、案例中争点的统计分析 184
(一)总体分析 184
(二)二级指标的细化 188
六、案例中高频法条的统计分析 191
(一)高频法律依据 191
(二)《条例》中的高频条款 192
(三)地方性规定的适用频次 194
(四)上海市规定的高频条款 195
本章小结 198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司法态度 201
一、公开与否的司法态度 203
(一)案例解读和争点归纳 203
(二)是否准确或真实的司法态度 204
(三)重复申请的司法态度 205
(四)不予重复提供的司法态度 208
二、政府信息构成的司法态度 210
(一)职责要件的司法态度 210
(二)存在要件的司法态度 212
三、公开范围的司法态度 216
(一)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216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219
四、申请和公开的司法态度 227
(一)“三需要”的司法态度 227
(二)公开职责的司法态度 228
(三)公开方式的司法态度 231
五、依申请公开程序的司法态度 234
(一)申请程序的司法态度 235
(二)指导申请的司法态度 239
(三)处理申请的司法态度 241
(四)答复期限的司法态度 245
(五)提供环节的司法态度 245
六、监督保障的司法态度 248
七、政府信息功能的司法态度 250
(一)政府信息的证据功能 250
(二)政府信息可受审查 253
本章小结 253
第五章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验报告 257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验之一 259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概况 259
(二)行政机关的答复过程 261
(三)各区级行政机关答复情况的比较 266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验之二 269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概况 269
(二)行政机关的答复情况 271
(三)三个区域行政机关答复情况比较 27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评估报告 作者简介
叶必丰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和中组织部“万人计划”等人才计划,入选上海市教学名师、获全国优秀教师宝钢奖。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两项),专著入选国家社科成果文库。主攻行政法学,参与我国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集中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策源区域法制协调研究,关注国家治理体系、地方自主权和行政民主;兼顾司法意义和治理意义的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