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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 本书特色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8年开始新增民法总则一本通分册。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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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 目录

  **章基本规定**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第十条【法律适用】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第二章自然人**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第三十条【协议监护】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履行】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日期的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人收养关系】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三章法人**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二条【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适用情形】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第七十条【法人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责任承担】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第八十四条【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禁止】第八十五条【机构决议的撤销】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要求】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章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及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分配】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权利义务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与设立】**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百零八条【参照适用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权利】**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等人身权利】**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百一十四条【物权】**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百一十六条【物权种类和内容】**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百一十八条【债权】**百一十九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返还】**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百二十四条【继承权】**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百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民事权利】**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节一般规定**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第二节意思表示**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百三十九条【公告的生效】**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百四十八条【欺诈】**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百五十条【胁迫】**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遵守】**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百五十五条【自始无效】**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等责任承担】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节一般规定**百六十一条【代理】**百六十二条【代理权限】**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责任】第二节委托代理**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百七十一条【无权及越权代理】**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及平均责任】**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百八十三条【公平责任】**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权利的民事责任】**百八十六条【违约损害责任】**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第九章诉讼时效**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及自愿履行】**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禁止】**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百九十九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特殊适用】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期间】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的确定】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截止时间的确定】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例外规定或约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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