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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法-(全两册)

  2020-06-17 00:00:00  

欧盟公司法-(全两册) 本书特色

  本书既探讨了欧盟统一公司法的核心部分,也介绍了欧洲所有大国的公司法相关情况(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部分其他国家)。涵盖了资本市场法、公司税法和公司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领域。对于尚未协调的公司组织内部的复杂问题和解决方案的讨论,本书采用比较法这一视角来描述公司治理。*后,本书还介绍和运用了经济学基础理论,并将其作为分析方法,来解决公司法问题。

欧盟公司法-(全两册) 内容简介

本书诠释了欧盟的公司法学及其法律实践,现已出版至第三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译本以德文、英文第二版(2011年)为底本,期间增加了全新的立法材料、判决等,相当于第三版。译本增加了边码,指示所在的段落,便于读者在脚注、附录中按照指示的段落数查阅正文内容。正文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指令,为了便于统一使用和查询,在附录中增加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目录》和《欧盟证券市场法指令目录》。

欧盟公司法-(全两册) 目录

缩略语索引
**篇基础和概述
**部分欧盟公司法的主要问题、功能和方法
**章本书的主要问题
**节规则
一、原则——公司组织和金融是规范对象
二、公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一)公司组织法
(二)资本市场法
(三)税法和破产法
(四)公司冲突法(国际公司法)和基本自由
(五)综述
第二节公司类型
一、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的类型
三、股份公司的主导地位
第三节立法的两级体系
一、欧盟法
(一)欧盟基本法(条约法)
(二)欧盟次级法(立法)
(三)不重要的一般原则
二、国内法
(一)两类两级体系的问题
(二)有效率的权力配置
第四节对主要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方法
一、根据官方编号区分
二、区分公司类型
三、区分协调和创设超国家公司类型
四、根据公司生命阶段区分
第五节本书采用的顺序
第二章功能和正当性
**节一体化
一、一体化规则的范围及其模式和广泛接受程度
(一)范围
(二)一体化规则的广泛承认
二、产品流动性
(一)问题
(二)欧盟公司法的解决方法
三、资本流动性
(一)问题
(二)欧洲公司法的解决方法
四、公司组织整体的流动性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
(二)跨境住所地变更和合并
(三)跨境收购和企业集团
第二节消除扭曲竞争的行为
第三节公司法现代化和改革
一、一个明确的目标
二、核心问题:高效和现代化法律的*佳框架
第三章方法
**节比较法
一、经济重要性
二、比较法
(一)经济重要性作为选择的参数
(二)对欧盟化的重要性和解决方法的适用广度作为附加参数
(三)股份公司法比较
三、“较大”成员国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经济学理论
一、公司是合同关系的网络——委托代理问题
(一)长期合同(关系)的网络——与现货合同对比
(二)委托代理问题
二、特别重要的信息和资本市场
三、长期合同(关系)和信息问题的公共监管
(一)监管正当性
(二)可能需要监管的若干重要情况
第二部分欧盟公司法文本及其结构概述
第四章欧盟层面的规则(主要问题概述)
**节欧盟(条约)法的一般问题
一、欧盟层面的问题
二、欧盟公司法的法律基础
(一)界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辅助性和比例性
(三)工具的选择:指令或条例
三、欧盟公司法解释
(一)解释对象和解释方法
(二)实践重要性
第二节公司法指令(公司组织和会计的协调)
一、公司设立和日常经营
(一)有效性、代表、信息披露、有限责任、资本和资本措施(**、二、十二号指令)
(二)其他待协调的问题
(三)已被协调的会计法(第四、七、八号指令)
二、公司设立和结构性改变
(一)分公司和住所地的跨国转移
(二)股份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三)收购和企业集团
三、时间顺序
第三节资本市场法指令(融资)
一、一级市场法
二、二级市场法
三、时间顺序
第四节公司税、资本收益税和资本交易税(印花税)的指令
一、针对特定情况的协调措施
二、对公司税法基础的普遍协调的思考
三、基本自由对整个税法的影响
第五节超国家的公司类型(公司组织规则的统一)
第六节破产条例
第七节与企业相关的劳动法
一、劳动是一个生产要素和组织的一部分
二、涉及公司结构改变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的法律措施
三、涉及公司(组织)内部的员工参与(决策/管理)的法律措施
第八节行业特别规则和相邻领域
一、特别会计法和信息披露规则
二、自有资本和审慎监管法
三、经营者集中控制
四、排除这些领域
第五章对国内法的影响
**节重要范围
第二节欧盟法对国内法的监控
一、欧盟法通过其基本自由排除适用国内法
(一)作为两项公司法自由的“设立自由”和“资本流动自由”
(二)共同的适用条件和作用
(三)对三种重要情况的特殊处理
二、欧盟法通过指令排除适用国内法
(一)国内情况
(二)跨境情况
(三)直接影响
第三节包括实质解决方法的欧盟法
一、自有的实质解决方法——施加(*低)标准
二、专论:直接影响
(一)原则
(二)在欧盟公司法中的直接影响
三、专论:间接影响和有效的处罚
四、专论:国家责任
五、这些机制是否也会在尚未协调的领域产生影响
第四节对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影响
第六章欧盟(公司)法的*优范围的问题
**节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的优缺点
一、综合评述优缺点
二、专论:实体规则和信息规则对比
第二节宪法框架和有效互动的条件
一、宪法框架
二、有效监管竞争的前提条件
第三节在特殊领域的适用
一、资本市场中的公司金融市场
(一)交易的集中规则,针对产品的分散规则
(二)发挥功能的竞争
二、公司设立——包括资本规则
(一)选择自由和提供给相关当事人的信息
(二)几乎没有外部效应
三、日常经营和结构改变——主要是委托代理问题
(一)选择另一种委托代理制度的两条途径
(二)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散监管
(三)欧盟层面的自由选择和流动性的规则
(四)寻找发挥功能的竞争
第四节从管辖竞争到竞争框架——公司法的欧盟体系
第二篇公司设立和日常运作
**部分一般问题
第七章涵盖的现象和适用问题
**节涵盖的现象
一、现象
二、协调现状和本书中的介绍
第二节法律适用问题
一、冲突法的基本处理
(一)联结因素
(二)调整范围
二、设立自由
(一)直接效力
(二)基本自由的受益者
(三)适用基本自由的前提条件
(四)基本自由对公司设立和运作的自由化效果
三、资本流动自由
第二部分效力和第三人关系
第八章(资合)公司的有效性和对外代表权(**号指令)
**节重要性、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一、欧盟公司法的基石
(一)外部机制:欧盟公司法是关于资合公司的法律
(二)内部机制:第三方关系和信息规则的重要性
二、范围
(一)公司类型
(二)新的公司类型:一些规则是否也适用于合伙
三、规制内容概述
(一)信息披露
(二)保护第三人利益与有效性风险之间的权衡
第二节公司设立和有效性(指令第11~13条)
一、设立:预防控制与降低无效风险(指令第10条)
二、减少无效的事由(指令第12条b款)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限缩的无效事由清单
三、仅对将来的无效(指令第12条a款和第13条)
(一)无效宣告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三)公司内部的效力
第三节公司承担的义务(第8~10条)
一、公司设立阶段行为人的责任(第8条)
(一)以谁的名义行事
(二)公司承担责任和例外约定
二、善意第三人保护(指令第9条)
三、代表权限几乎不受限制(第10条)
(一)代表权的概念及其在一体化方面的影响
(二)对代表权的一般限制
(三)公司章程和决议对代表行为的限制
(四)个案中对代表权的限制
第九章公司设立阶段的信息披露(**号指令和第二号指令)
**节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与披露事项(信息模式)
一、信息规则:概念和特征
二、信息披露在欧盟公司法中的重要性
(一)信息规则在欧盟基本法中的至高地位
(二)信息规则在欧盟次级法中的主导地位
三、信息的必要性和经济学理论
(一)信息的必要性
(二)信息渠道(信息经济学)
(三)处理信息的能力
四、**号和第二号指令中信息披露规则概述
第二节应当披露的事项(**、二、四号指令)
一、公司设立文件和章程
(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a)~(c)项
(二)第二号指令对**号指令的补充
二、公司机关的构成
(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d)项
(二)第二号指令对**号指令的补充
三、公司的资本
(一)**号指令第2条第1款(e)项
(二)第二号和第四号指令对**号指令的补充
四、公司的会计制度[**号指令第2条第1款(f)项和第四号指令]
(一)作为特别法的第四号指令
(二)披露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五、公司住所地、法律形式和经营范围(**号和第二号指令)
六、公司解散、无效和清算[**号指令第2条第1款(h)~(k)项]
七、公司股份和发起人[第二号指令第3条(b)~(h)项和(i)~(k)项]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方式(**号指令)
一、信息的来源:公司登记(**号指令第3条1~3款)
二、沟通方式:登记簿摘要、公示、商务通讯中的提示
(一)登记簿摘要(**号指令第3条第4款)
(二)公示(**号指令第3条第5款)
(三)商业通讯中的提示(**号指令第5条)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影响(**号指令)
一、公示前的消极影响(**号指令第3条第6~7款)
(一)第三人以法律上的变化作为抗辩理由
(二)登记义务人不以发生变更作为抗辩理由
二、公示的积极影响(**号指令第3条第7款第1段和第2段)
(一)**号指令第3条第7款第1段和第2段的附加内容
(二)公示的积极影响
第五节分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六节责任人与处罚(**号指令)
一、尚未协调的登记责任(**号指令第6条)
二、部分协调的处罚措施(**号指令第7条)
第七节比较法视角下**号指令的转化
第十章有限责任(第二号和第十二号指令)
**节作为不成文规定的有限责任原则
一、基本原则、目的和例外
(一)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二)有限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
(三)可能的例外规定
二、股东人数较少情况下的有限责任(第二号指令和第十二号指令)
(一)国内法的发展情况
(二)股份公司存续的有限保护(第二号指令第5条)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和相同解决方法(第十二号指令第2条第1款及第7条)
(四)仅在国内法中有一人股份公司情况下的有限责任(第十二号指令第6条)
三、股东人数较少时的形式要求(第十二号指令第3~5条)
第二节有限责任的例外规定
一、成文的例外规定(第十二号指令第2条第2款)
(一)国内法的前驱和欧盟层面的提案
(二)仅由国内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二、“特定情形”中的例外规定(滥用行为)
三、更多的例外规定,特别是在企业集团法中
(一)“特定情形”之外原则上再无其他例外规定
(二)企业集团
第三节比较法视角下的第十二号指令的转化
第十一章股份公司的资本和资本措施(第二号指令)
**节意义、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
一、资本指令是欧盟公司法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
二、仅适用于股份公司还是所有资合公司
三、债权人和股东保护以及资本指令目标的问题
(一)通过资本保护措施实现对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
(二)经济学批判和法律政策问题
(三)实务中的批判
(四)欧盟和国内层面的去监管化趋势
第二节作为核心原则的股东平等对待原则
第三节公司设立时的资本保护措施(第二号指令第4~14条)
一、第三人保护的一般规则(第二号指令第4条及其后条款)
二、*低注册资本(第6条)
三、认缴资本的募集和附加费用(第二号指令第7~9、14条和第20条)
(一)资本和出资义务
(二)履行出资义务
四、实物出资验资与特定保护措施(第二号指令第10条及以下几条)
(一)实物出资验资
(二)针对规避验资义务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资本保护(第二号指令第15条至第24a条)
一、限制利润分配以保护资本
(一)限制利润分配的一般规则(第二号指令第15条)
(二)是否可适用于特定情形
(三)返还请求权(第二号指令第16条)
二、严重损失时召集会议(商谈)义务(第二号指令第17条)
三、股份回购和相关的交易及其限制(第二号指令第19条至第24a条、第39条)
(一)回购的*高限额(指令第19~21条)
(二)持有自有股份的规则(指令第22条)
(三)禁止使用贷款回购股份(指令第23条)
第五节增资和优先认购权(指令第25~29条)
一、增资(指令第25~28条)
二、优先认购权及其撤销(指令第29条)
(一)优先认购权
(二)撤销优先认购权
第六节减资(指令第30~38条)
第七节比较法视角下第二号指令转化和替代模型(尤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部分股份公司的结构和成员的参与权(主要内容和比较法)
第十二章公司结构(第五号指令提案和比较法)
**节几乎未作协调
一、公司结构指令(提案)
(一)董事会
(二)权力配置
二、欧洲公司法规
第二节私人自治之于公司章程和当事人自治之于公司法的适用(比较法)
一、公司章程下的合同自由
(一)比较法综述
(二)评价
二、意思自治(法律选择)
第三节董事会(比较法)
一、单层结构或双层结构
二、经营和监督:两个相互联系的功能
(一)德国和英国模式是两种可替代的方案
(二)效率问题和责任范围
三、(董事会层面的)员工代表和参与
四、公司管理者的义务
(一)勤勉义务
(二)薪酬和忠实义务
(三)法律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的权力配置(比较法)
一、原则——日常经营与重组措施和公司章程修改的对比
二、*大差异
(一)任命权差异
(二)日常经营中决策权的差异(主要是账户、审计师的聘任和资本措施)
(三)其他涉及公司管理权的差异
(四)主要原则总结
第十三章成员参与权(股东权利指令和比较法)
**节比较法和协调(股东权利指令)
一、股东权利指令之前仅处理“宪法性”权利
(一)零碎地协调和迈向强化的**步
(二)进一步协调的呼声
二、股东权利指令对投票权的集中协调
三、欧洲公司法规中*低程度规制
第二节管理权(股东权利指令和比较法)
一、作为改革思考对象的股东大会和投票权
二、召开和参加股东大会
(一)股东权利指令(第5~7条)
(二)其他比较法方面
三、知情权
(一)股东权利指令(第9条)
(二)其他比较法方面
四、投票权、股东投票协议和投票代理
(一)投票权的范围、限制和股东协议(比较法)
(二)股东本人投票(股东权利指令第8条和第12条)
(三)投票代理,即组织代理(股东权利指令第10、11、13条)
(四)公布结果(股东权利指令第14条)
(五)小结
五、撤销之诉(比较法)
第三节财产权(比较法视角)
一、确定利润
二、分配利润
第四节小股东权利(比较法视角)
第五节总结:增加协调和一些典型差异
第十四章决策框架(公司治理比较)
**节概念、范围和规制的方法
一、概念和范围
二、监管者和监管方式
(一)监管者
(二)监管方式
第二节重要的治理因素——一体化程度和比较法
一、事实及其意义
(一)意义
(二)有关股权和监督结构的一些事实
二、内部治理(“发言”)
(一)公司经营的目标(股东价值或利益相关者价值)
(二)决策者及其行为起点
(三)形式监督与法律责任
(四)其他有影响力的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审计师和银行)
三、外部治理(市场和退出)
(一)概念和形式
(二)专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
(三)专论:控制公司的市场(收购)
四、处于内部和外部治理之间的会计法
第三节治理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内部和外部治理
二、影响的不同层面(监督)
(一)原则
(二)专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第四部分经营业绩的公布
第十五章营利性组织的会计报表(核心概念、第四号指令及其修订)
**节重要性、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欧盟会计法的重要性:概况
(一)欧盟会计法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信息功能
(三)参考功能(对于股份公司和根据国内法而言)
二、立法史和第四号指令的重要性(单个公司)
三、第四号指令和欧盟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一)资合公司(例外和扩大适用情形,第四号指令第1条)
(二)差异程度——不以公司类型,而以公司规模和公开交易为依据(第四号指令第11、27条及以下几条)
四、第四号指令和欧盟会计法内容概述
第二节会计的内容和原则(第四号指令第2~7条及以下几条)
一、会计报表及其组成部分
二、会计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二)记账和估值的原则
第三节资产负债表(第四号指令第8~21条,第31~42d条)
一、资产负债表的布局(第四号指令第6条、第8~10条、第13条及以下)
二、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原则,会计期间的归入和估值
(一)核心问题与会计理念的影响
(二)估值概述
(三)专论:购买价格和生产成本与(更高的)公允价值对比
(四)专论:折旧和增值
三、资产:各个项目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三)其他项目
四、金融工具(第42a条至第42d条)
五、负债:各个项目
(一)股权资本
(二)有关负债、费用及欠款的规定
(三)其他项目
第四节损益表(指令第22~30条、第31~42d条)
一、基本理念和四种可供选择的报表类型
(一)基本理念
(二)横向布局和纵向布局
(三)总成本报表模式和营业成本报表模式
二、日常经营的结果
(一)经营结果(收入和费用)
(二)财务结果
(三)现有业务经营成果
三、非常规业务收入或损失及年度利润或损失
第五节附加说明
一、附注(指令第43至45条)
二、年度报告(指令第46条)、现金流量表、股权变动表、(商业和地区)板块报告
第六节责任、审计和公开(第四号指令第47~51条)
第七节比较法视角下第四号指令的转化
第十六章企业集团会计的特别规定(第七号指令)
**节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适用范围,主要是合并(第七号指令第1~15条)
一、适用范围和合并条件
二、报表合并条件(指令第1条及以下几条、第5条、第7~15条)
(一)积极条件(指令第1条及以下几条和第12条)
(二)豁免(指令第5条、第7~11条、第13~15条)
第三节企业集团会计的特殊规定
一、内容、原则和会计报表的布局(指令第16~18条、第22条、第25条、第27条及以下几条)
二、资产和负债分类原则及其入账期间和估值原则(第七号指令第26条和第29条)
三、完全合并(第七号指令第19至21条、第23条、第26条、第30条及
以下几条)
(一)持股利益的处理(资本合并和第三方参股说明)
(二)经营活动的处理(集团内部交易行为的合并和对小股东股份的说明)
四、不具备合并条件下的部分合并和股权入账方法(指令第32条及以下几条)
五、附注、年度报告、审计和公布(指令第34至38a条)
第四节比较法视角下的第七号指令的实施
第十七章审计和审计师职业标准(审计师指令)
**节重要性、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有关审计师核准和职业标准的规则(指令第3~14条)
一、结构
二、核准自然人审计师所应具备的要求
第三节*佳实践准则和法律责任(指令第21~28条、第36a条、第36b条和第40条)
第四节外部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八章欧洲和国际会计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上市交易的企业集团的特殊制度
**节重要性、研究范围与主要内容
一、中心目标:统一、渐进以及与美国会计标准地位相同
二、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条例》的内容
一、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性(第2条及以下几条,第6条及以下几条)
二、不同种类会计报表和约束力(第4条及以下几条、第8条及以下几条)
三、欧盟专家委员会程序:实施和控制
第三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核心会计原则
第四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条例》提供的选择权
一、可能的选择
二、决定选择的核心因素
(一)各类会计报表的可比性
(二)为其他目的而减少会计报表可比性
(三)对所有类型公司同等适用
三、对每种选择的评价
第三篇资本市场融资
**部分一般问题
第十九章论述对象和适用问题
**节论述对象
一、融资工具和制度
(一)融资方式和证券业务
(二)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市场板块
二、一体化状况:通过融合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欧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
(一)通过融合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欧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
(二)欧盟/欧共体法律措施概述
三、公司组织法的功能和相关性
(一)华尔街法则作为对股东冷漠的替代及对投资决策的支持
(二)专论:与股价和收购相关
(三)对市场有效运作、单个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四)利益分歧: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第二节法律适用问题
一、冲突法的基本处理
(一)连结因素:市场
(二)涉及的领域
二、资本自由流动
(一)直接影响
(二)基本自由的受益者
(三)适用基本自由的条件
(四)基本自由原则的自由化效果,主要针对融资问题
第二部分一级市场法(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第二十章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规则(《一般招股说明书指令》)
**节历史、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一、欧盟一级市场法的努力
(一)从单个指令到《证券交易法指令》并再回返
(二)《一般招股说明书指令》
二、一级市场信息披露原理的经济学基础
(一)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作为有效率的信息市场的结果
(二)信息市场是否需要监管
三、适用范围(第1条及以下几条)
(一)概要
(二)正式证券交易所交易——全面的义务范围
(三)其他监管市场
(四)在公开发行的情况下,在所有市场板块发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
(五)例外
第二节制定招股说明书的义务及其内容
一、发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第3条及以下几条)
(一)监管市场准入(第3条第3款)
(二)公开发行和独立于准入(第3条第1款和第2款)
(三)例外(第4条)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第5~12条)
(一)招股说明书的深度和清晰度——摘要(第5条)
(二)招股说明书的*低限度的内容(第7条)
(三)可以忽略的信息(第8条)
(四)效力与补充(第9条及以下几条、第16条)
(五)招股说明书的拆分和参考其他文件,基本招股说明书(第5条第3、4款和第11条以下)
第三节招股说明书的批准与公开
一、批准(第13条)
二、更具普遍性:招股说明书责任的扩张
三、公布与公告(第14条及以下几条)
第四节招股说明书的欧洲牌照(第17~20条)
一、从认可到通知——针对所有招股说明书
二、通知制度(第2、17~19条)
三、第三国的情况(第20条)
第五节执行(第6、21、25条)
第六节比较法视角下一般招股说明书指令的转化
第二十一章进入特定市场的附加要求(主要为《证券交易法指令》和《透明度指令》)
**节重要意义、范畴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正式交易所上市的准入(《证券交易法指令》第5~19、42~63条)
一、正式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板块准入要求
二、准入权
三、准入程序及要求
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透明度指令》)
一、平等对待(《透明度指令》第17、18条)
二、定期信息:三种类型的报告或陈述(《透明度指令》第4~8条)
(一)三种类型的报告或陈述,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
(二)年度财务报告(第4条)
(三)中期财务报告(第5条)
(四)管理层中期/季度说明(第6条)
三、主要持股比例变化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指令》第9~16条)
(一)特殊情况下的股东及公司的重大情况信息披露义务
(二)具体要求
(三)两阶段程序
(四)例外规定
四、重大信息披露作为*重要的持续披露义务
第四节实施
第五节比较法视角下的证券交易法指令的转化
第三部分二级市场法(股票和债券交易)
第二十二章服务商的*佳实践规则(《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节意义、范畴及主要内容
一、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功能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的*佳实践规则
第二节忠实义务
一、信息服务商作为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方式
二、忠实和勤勉义务
三、忠实义务专论
第三节通知和建议的义务
一、信息服务商是强化信息状况的方法
二、信息规则
(一)调查义务
(二)披露义务
(三)强制性的信息规范
第四节避免利益冲突的预防措施
第五节比较法视野下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转化
第二十三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及重大信息披露(《市场滥用行为指令》)
**节重要性、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市场滥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二、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政策背景
三、兜底的市场操纵行为和借助重大信息披露预防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第1条第1款和第2~4条)
一、结构和义务主体
二、法律规范的具体要件
(一)内幕信息(第1条第1款)
(二)内幕人的投资工具(第1条第3、4款和第9条,现为《市场滥用行为条例》第8条第1款、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和第6~8条)
三、禁止性规定(第2~4条)
第三节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第1条第2款和第5条)
第四节重大信息披露和其他预防措施
一、重大信息披露(第6条第1~3款)
(一)仅是内幕交易的预防手段还是市场信息的一般性规范
(二)具体条文要件(应披露的信息)
(三)披露
(四)例外规定(第6条第2款)[现为《市场滥用行为条例》第17(3~8、11)条]
二、其他防范性措施[第6条(4)~(6)]
第五节比较法视角下《市场滥用行为指令》的转化
第四部分税收
第二十四章税收处理
**节意义、范畴及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与体系
二、范围、作用及意义
第二节间接征税(《公司税指令》)
一、向资合公司的出资征税(《公司税指令》第1~14条)
(一)征税权
(二)税基与税率
二、禁止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征税(印花税和其他类似税种)
第三节协调直接征税的近期发展
第四篇跨国公司设立和结构变化
**部分基本问题
第二十五章涉及的对象和适用问题
**节涉及的对象
一、形式
(一)单个企业的结构措施:分公司和变更住所地
(二)公司间的结构措施:合并与收购
二、协调现状
(一)分公司
(二)住所地变更、合并、收购和企业集团
三、功能
(一)变更准据法、变更经营地、企业增长
(二)变更准据法及/或经营地专论
(三)企业增长专论
第二节法律适用问题
一、冲突法、基本自由和主要区别
(一)冲突法和基本自由之间的互动
(二)基本和派生的设立自由
(三)Daily Mai、Centros、Golden Shares、?berseering、Inspire Art、SEVIC和Cartesio案
二、单个结构措施的具体适用
(一)分公司(及子公司)
(二)变更住所地
(三)合并与分立
(四)收购和企业集团
第二部分派生设立和住所地变更
第二十六章分公司(第十一号指令):派生设立
**节重要性、范畴和主要内容
一、单一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包括修法建议)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作为派生设立的两种主要形式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立法协调情况
(一)公司登记
(二)其他一般公司法相关立法
(三)其他一般公司法措施、计划和发展
(四)行业相关的法律措施
第二节分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十一号指令)
一、适用范围(第1、7、14条)
二、披露手段和效果(第1、6、7、10条)
三、需要公开的内容
(一)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分公司(第2~5条)
(二)来自第三国的分公司(第8条及以下几条)
四、比较法视角下第十一号指令的转化
第二十七章变更住所地(第十四号指令提案)
**节意义、范畴及主要内容
一、意义:法律适用和所在地的变更
(一)法律适用和所在地变更的规定
(二)变更的潜在收益
二、适用范围:涵盖的公司类型
三、主要内容:住所地的变更
第二节住所地及住所地的变更(第1条及以下几条,第11条第2款)
一、住所地
二、住所地的变更
第三节变更程序
一、变更计划和报告(第4条及以下几条)
二、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的修订(第6条)
三、登记程序和审查权限(第9~12条)
第四节专论:股东、债权人和公众保护
一、迁出国的小股东保护(第7条)
二、迁出国的债权人保护(第8条)
三、目的地国对公众的保护(第9条)
第五节专论:职工保护和税法
一、职工保护
二、税法
(一)国内法中固有的障碍
(二)通过协调或适用基本自由来消除障碍
第六节结论
第三部分股份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第二十八章国内合并和分立(第三号和第六号指令)
**节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一、重要性
(一)结构性变更的基本法案
(二)合并和分立的功能
(三)合并和分立指令的目的
(四)通过和立法史
二、适用范围和内容
(一)适用主体范围(《合并指令》第1条)
(二)内容(适用客体范围)
第二节合并和分立的形式
一、在整个欧洲合并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二、指令所涵盖的合并、分立和措施
(一)合并及与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合并指令》第2~4、24条)
(二)《合并指令》中的其他同等措施(《合并指令》第30条及以下
几条)
(三)《分立指令》中的分立及其他同等措施(《分立指令》中第1条及以下几条,第21条和第24条)
三、指令中未涵盖的广义的合并和分立类型
第三节合并程序和合并中的特别信息
(一)合并方案及说明报告
(二)公允审查(《合并指令》第10条)
(三)文件的查阅和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指令》第7条及以下几条)
(四)登记程序及调查权力
第四节专论:对雇员、股东、债权人及公众的保护
一、雇员和股东保护(《合并指令》第12条)
二、债权人的保护(《合并指令》第13~15条)
三、对公众的保护
第五节专论:效力和不合规合并
一、合并的批准或认可(《合并指令》第16条)
二、合并的效力及影响(《合并指令》第17~19条)
三、个人责任(《合并指令》第20条及以下几条)
四、无效(《合并指令》第22条)
第六节大体类似的分立制度
一、导向
二、分立程序(《分立指令》第3~10条)
三、对雇员、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保护(《分立指令》第11~13条)
四、分立有效和无效(《分立指令》第14~19条)
第七节比较法视野下第三号和第六号指令的转化
第二十九章国际合并(《跨境合并指令》)
**节重要性、范围及内容
一、重要性:跨境合并的需求和存在的可能性
(一)跨境合并的需求
(二)借助协调满足这些需求
(三)存在的可能性
二、适用范围及内容(第1条及以下几条)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
(二)适用对象:所涵盖的合并的种类
(三)冲突法规则和一些特殊实体规则调整设立自由
第二节并购程序
一、跨境合并方案和说明报告(第5条及以下几条)
(一)法律冲突
(二)针对国际情形的特别实体法
二、独立专家报告(第8条)
三、股东大会审查文件和批准(第6条和第9条)
第三节专论:保护劳工、股东、债权人和公共利益
一、劳工保护(第16条)
二、其他受保护的利益
(一)法律冲突
(二)具体的针对国际情形的实体法
第四节特别规定:有效性及非规范合并
一、控制与有效性(第10~14条)
(一)法律冲突
(二)对于国际情形的特定实体法(“适应”)
二、法律责任
三、无效(第17条)
四、征税
五、比较法视角的转化
第四部分股份公司收购和企业集团
第三十章收购和企业集团的形成(第十三号指令)
**节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现象和意义
(一)作为外部增长手段的收购和合并
(二)欧盟公司法机制的核心部分
(三)实践意义
(四)排除障碍
二、立法史
三、适用范围(指令第1条及以下几条)
第二节一般原则和收购程序概述
一、一般原则(第3条)
二、收购程序概述
第三节专论:股东和劳工保护(第5~8条及第13条及以下几条)
一、概述和归类
二、平等对待和强制要约(第5、7、13条)
(一)经济学考量
(二)强制要约义务(第5条第1~3款)
(三)补偿(第5条第4、5款)
(四)有关要约的其他问题(第7条和第13条)
三、要约的透明性(第6条和第8条)
(一)要约的详尽资料(“收购报告”,第6条第2~4款)
(二)收购要约和要约文件的披露与审查(第6条第1、2、5款和第8条)
四、其他的保护性规则(第5条第6款、第14条)
五、比较法研究
第四节专论:目标公司的防御措施(第9~11条)
一、经济学考量
(一)防御措施的决定权
(二)防御措施和竞争性要约
二、股东大会的权限和信息,被动性原则(第9条)
(一)权限移转(第9条第2~4款)
(二)评价义务和信息状况的改善(第9条第5款)
(三)比较法研究
三、披露收购的障碍(第10条)
(一)监管的基本思路和要点
(二)必须披露的安排清单(第10条第1款)
四、不适用阻碍收购的一些安排(第11条)
五、选择权模式(第12条)
第五节排除权和出售权(第15条及以下几条)
一、指令
(一)排除权和出售权
(二)补偿
二、比较法研究
第三十一章企业集团法(第九号指令提案)
**节意义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成立和既有企业集团
(二)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型
二、意义
(一)实践意义
(二)内部市场的意义和障碍的消除
三、讨论和监管的现状
(一)讨论的现状
(二)监管特殊方面
第二节适用范围(比较法和监管方法)
一、涵盖的公司类型
二、集团的不同概念
(一)企业集团通常的前提条件
(二)企业集团的模式和强化形式
第三节集团的有效管理(比较法和监管方法)
一、集团利益和本公司利益——作出指示的权利
(一)简单控制
(二)通过集团安排的特殊监管
二、排除权
第四节小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比较法和监管的方法)
一、欧盟讨论可能涉及的保护对象
二、通过强制要约实现退出和出售权
三、既有集团中的声音和补偿
(一)特别报告和特别审计
(二)一般责任和补偿规则
(三)个体权利
第五部分税务处理
第三十二章跨境结构性变更的征税(《合并税指令》和《母子公司征税指令》)
**节意义、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二节合并、(部分)分立、(部分)生产部门的转移和股份置换(《合并税指令》)
一、适用主体范围(第3条)
二、涵盖的结构性措施(第1条以下)
(一)狭义的合并和(部分)分立
(二)(部分)生产部门的转移
(三)股份交换和收购
(四)住所地的跨境转移(类推适用)
三、税收制度概述(第4~10条)
(一)核心问题和基本思路
(二)公司层面的税收中立性(第4~7条和第9条及以下几条)
(三)股东层面的税收中立性(第8条)
四、直接适用(第15条)
第三节减少企业集团双重征税(《母子公司征税指令》《仲裁程序条约》及《利润和许可费指令》)
一、适用范围(第2条及以下几条)
二、纳税制度概况(第4~7条)
三、仲裁条约和集团内核算价格的标准化
四、利润和许可费指令
第四节*近和待定的公司税计划,尤其涉及企业的跨境组织
第五篇超国家公司类型
第三十三章欧洲公司
**节历史沿革、重要性和与国内法的互动
一、历史
二、重要性
(一)所期待的福利增长
(二)多样性和统一性:问题或机遇
三、《欧洲公司法规》和其他国内法的共同作用(《欧洲公司法规》第9条及以下几条)
(一)共同作用的规则
(二)国内法中的实施
(三)有关统一规则的概述(《欧洲公司条例》)
第二节设立欧洲公司
一、类型法定和基本规则(条例第2条及以下几条,第11~16条)
(一)有限的设立方式(第2条及以下几条)
(二)基本规则,尤其是有关登记的规则(条例第11~16条)
二、合并(条例第2条第1款、第17~31条)
三、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条例第2条第2、3款和第32~36条)
四、公司类型变更(条例第2条第4款和第37条)
第三节欧洲公司的住所地转移和跨境合并
一、住所地和住所地的跨境转移(条例第7条及以下几条和第64条)
(一)住所地和住所地的转移
(二)转移住所地的程序
(三)保护的利益
二、跨境合并(条例第3条第1款、第2条第1款、第17~31条)
第四节欧洲公司的结构
一、资本(条例第4条及以下几条)
二、董事会(条例第38~51条)
(一)结构和概述(第38条)
(二)权限、管理和监督功能及单层机构的模式(第39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1条、第43条第1款、第44条和第48条)
(三)董事会成员的数量、任命和罢免(条例第39条第2~4款,第40条第2、3款,第43条第2、3款和第46条及以下几条)
(四)执行职务(条例第42、45、49~51条)
三、股东大会(条例第38、52~60条)
第五节欧洲公司中的职工参与(《职工参与指令》)
一、历史沿革和基本原则
二、协商安排
三、标准解决方法
四、结果:欧洲职工参与制度
第六节欧洲公司的纳税
一、整体情况——无专门的纳税制度
(一)适用一般的纳税制度
(二)存在问题的领域
二、以控股公司、子公司或类型转化的方式设立欧洲公司
三、以合并、跨境合并或住所地转移的方式设立欧洲公司
四、对日常经营的纳税
第三十四章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和其他超国家公司类型项目
**节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一、历史背景、重要性及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
(一)历史背景和重要性
(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条例,住所地法和合同成立之间的互相影响(第2~12条)
二、公司类型和目的限制(第1条第2款和第3款、第3条、第23条)
三、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设立和所在地转移(第4~14条)
(一)设立者和国际因素(第4条)
(二)合同成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第5条)
(三)登记、公示和有效性(第6~11、15、39条)
(四)所在地的转移和其他跨境结构变化(第12~14条)
四、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
(一)机关、权力和代表(第16条,第19条及以下几条,第23条,第25条)
(二)成员(第22条,第26~30条,第33条及以下几条,第37条)
(三)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17条及以下几条,第21、24、33、37条)
(四)公司法之外的问题(第38条和第40条)
五、解散和清算(第31~37条)
第二节欧洲有限责任公司的计划和其他超国家公司类型
一、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一)筹备工作情况
(二)准据法
(三)设立及其条件
(四)资本要求和债权人保护
(五)结构
(六)结构性变化和员工参与制度
二、欧洲合作社、欧洲协会、欧洲互助社、欧洲基金会
第六篇解散和破产
第三十五章经营者跨境破产(《欧盟破产程序条例》)
**节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一、公司跨境破产的法律确定性增加
(一)问题和规制方法
(二)普遍性、区域性和深远的集中
二、法律措施,尤其是《欧盟破产程序条例》
(一)世界范围和欧共体中的规则动议
(二)《欧共体破产程序条例》
(三)2015年《欧盟破产程序条例》
三、《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程序(第1条第1款)
(二)集中原则的例外和限制(第1条第2款和第3条)
第二节主程序和附属程序——准许和管辖权(第3条)
一、主程序
二、附属程序:辅程序和区域程序
第三节准据法和一些实体问题规则(核心问题)
一、准据法(第4~15条)
(一)破产法院地法原则(第4条)
(二)例外:对债权人的潜在担保(第5~7条)
(三)例外:潜在的优先合同(第8~10条)
(四)例外:涉及损害行为的潜在规则和扣押后果(第13~15条)
二、一些实体法
第四节承认和合作
一、承认
(一)原则上对于所有破产程序决定的自动承认
(二)例外和初步程序
二、协调人
(一)清算
(二)债权人
第五节主动处理危机的义务
第三十六章解散公司的其他原因
**节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一、**号指令和类似动议(《信息披露指令》)
二、适用范围和例外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其他解散原因的规则
第二节公司终止原因和决定
一、终止指令的提案(第2~5条)
二、比较法
第三节解散程序
一、关于解散指令的提案
(一)管理人、权力和责任(第6~9条)
(二)信息披露和审查(第10、13条)
二、比较法
第四节对债权人和成员的实体法保护
一、解散指令的提案(第11条及以下几条)
二、比较法
第七篇总结和结论
第三十七章总结、体系和监管原则
**节股份有限公司规则
一、所有协调措施的适用
(一)**、二、四、七、八、十一、十二号指令(第三方关系)
(二)第三、六、十号指令,收购指令,股东权利指令和第九号指令(组织和股东保护)
二、欧盟资本市场法
三、同样适用其他欧盟公司法措施
第二节减少对其他类型(资合)公司的监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税法中的矿业公司和类似的类型)
一、仅适用第三方关系和税收的规则
(一)**、四、七、八、十一号指令,但不包括第二号指令(第三方关系)
(二)税法
二、不适用“宪法性”股东权利和重组的规则
三、《一人公司指令》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外
第三节对于其他国内组织类型的*低程度规定
一、基本自由和相关措施或项目
二、仅在会计法方面的协调
三、破产程序法
第四节关于超国家公司类型的规则
第五节体系的一贯性
一、已协调和未协调的领域:合理分配的外在体系
(一)融资和经济情况的自由化和透明度是核心原则
(二)(仅)协调资合公司法的正当性
(三)资合公司法差异的原因
(四)难点
二、这些原则是否被一致执行
第六节监管原则(内在体系)
一、一体化模式:*低程度的一体化和强化一体化的解决办法的优先性
二、信息模式
三、平等对待和小股东保护模式
四、资本市场导向
五、第三方导向
第七节危机、繁荣和未来
一、危机
二、1999年后的繁荣
三、未来
附录
欧盟法院判决年表
基本文献
一、欧盟公司法的基本文献(精选)
二、重要欧盟成员国中公司法精选
分析索引

欧盟公司法-(全两册) 作者简介

  斯蒂芬·格伦德曼,柏林洪堡大学私法和经济法学教授,银行与资本市场法所执行所长,意大利佛罗伦萨高等研究院国际法教授。格伦德曼教授是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艺术学博士,美国伯克利大学法律硕士,是欧盟合同法协会主席,欧洲法学院(柏林洪堡大学、巴黎二大、伦敦国王学院、罗马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合办)创始人和现任院长,欧盟统一合同法高级专家。研究领域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涵盖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国际法和私法理论,发表专著和学术论文200多篇,参与撰写权威法律评注《德国民法典慕尼黑法律评注》(第4~6版)、《德国商法典施陶布法律评注》(2017年第11卷,银行合同法)等。在艺术史和建筑学领域,出版《罗马建筑》《20世纪的现代、后现代和巴洛克建筑》等专著。1999年至2003年,格伦德曼教授作为中国合同法和银行法立法咨询外国专家,参与了中国《合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的立法咨询论证。
  斯蒂芬·格伦德曼,柏林洪堡大学私法和经济法学教授,银行与资本市场法所执行所长,意大利佛罗伦萨高等研究院国际法教授。格伦德曼教授是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艺术学博士,美国伯克利大学法律硕士,是欧盟合同法协会主席,欧洲法学院(柏林洪堡大学、巴黎二大、伦敦国王学院、罗马大学、阿姆斯特丹大学合办)创始人和现任院长,欧盟统一合同法高级专家。研究领域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涵盖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国际法和私法理论,发表专著和学术论文200多篇,参与撰写权威法律评注《德国民法典慕尼黑法律评注》(第4~6版)、《德国商法典施陶布法律评注》(2017年第11卷,银行合同法)等。在艺术史和建筑学领域,出版《罗马建筑》《20世纪的现代、后现代和巴洛克建筑》等专著。1999年至2003年,格伦德曼教授作为中国合同法和银行法立法咨询外国专家,参与了中国《合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的立法咨询论证。 周万里,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理学学士,律师。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公司法、企业合规、反垄断法和微观经济学。在波恩的经济学学习阶段,与国际知名经济学家丹尼斯·盖特纳合作在《波恩经济学杂志》发表"反垄断法与民事连带责任的经济学分析",波恩博士阶段师从国际著名的反垄断法学者丹尼尔·齐默尔,研究"2007/08年金融危机中反垄断和银行援助的法律与经济学"问题。曾在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公司组(德国法兰克福)和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反垄断组实习和工作。

欧盟公司法-(全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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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