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基准的法律控制研究-基于工商总局答复的初步探索 本书特色
法律控制不是消极的将权力限制在合法的框架内,还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有效的控制,推动个案的公平公正。本书立足于实践中行政答复引发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工商总局答复深入剖析,认为行政基准是连接立法规范和行政行为的“桥梁”,能够实现对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现代行政法治面临的不是否定行政基准,而是如何加强法律控制的问题。行政基准的制定不仅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而且还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这种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不应仅仅针对法律后果的裁量,而应涵盖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不应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更要具体化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综合运用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等多种控制技术。监督审查的方式应围绕法律适用层面,主要倚重司法机关的审查。
行政基准的法律控制研究-基于工商总局答复的初步探索 内容简介
行政基准一般包括行政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基准。对于本书稿而言,作者以工商总局答复为视角,故行政基准指行政裁量基准。书稿通过行政基准的基本理论重新构建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围绕主体和程序、实质内容的类型、控制标准以及监督审查的方式等方面的问题,着重研究在法治框架下如何实现对行政基准的有效控制。
行政基准的法律控制研究-基于工商总局答复的初步探索 目录
总序1
导论1
一、 选题的缘起1
二、 研究思路4
三、 研究综述5
四、 研究材料说明13
五、 研究框架14
六、 创新与不足15
**章 工商总局答复概述18
**节 工商总局答复的界定18
一、 工商总局答复的由来18
二、 工商总局答复的形式21
三、 为什么统一称为答复22
第二节 答复中行政的演变25
一、 改革下的起步:权力本位的惯性(1978年—1989年)27
二、 发展下的扩张:权与职的纠葛(1990年—2001年)30
三、 法治下的规范:执法的回归(2002年至今)32
第二章 作为行政基准的工商总局答复36
**节 工商总局答复实质是行政基准36
一、 行政基准的概念36
二、 答复的多维解读39
三、 不同解读的反思43
四、 基于行政的重构45
第二节 行政基准法律控制的必要48
一、 行政基准与法治:排斥还是相容48
二、 行政基准的功能定位51
三、 行政基准带来的挑战54
第三章 行政基准主体与程序控制的完善57
**节 行政基准主体的限定57
一、 对制定主体的不同认知57
二、 行政机关基准制定的缘由60
三、 法治之下制定权限的完善61
第二节 行政基准的公布与公开64
一、 现状与不足64
二、 公布与公开的选择68
三、 结合个案的建议71
第三节 说明理由制度的确立72
一、 说明理由的不足73
二、 说明理由的必要75
第四章 行政基准实质控制类型的再造77
**节 基准控制类型的实践与延展77
一、 行政基准与裁量基准77
二、 行政裁量的不同理解79
三、 基于过程的类型扩张82
第二节 实质控制的具体类型83
一、 事实认定基准83
二、 法律要件基准87
三、 涵摄基准94
四、 法律效果基准98
五、 行政程序基准102
第五章 行政基准实质控制标准的细化109
**节 基准控制标准的现状与借鉴109
一、 法规范中的原则标准109
二、 理论上的合法与合理111
三、 域外借鉴与本土实践112
第二节 基准控制的具体标准115
一、 符合法律目的115
二、 考虑相关因素120
三、 公平标准(形式公正)122
四、 援用比例原则124
五、 保护相对人利益125
六、 程序正义126
七、 无证据规则128
第六章 行政基准有效监督审查的实现130
**节 多元化的监督审查机制130
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130
二、 行政监督132
三、 司法审查136
第二节 监督审查的问题与不足139
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虚置运转139
二、 行政监督的自我局限141
三、 司法谦抑的矫枉过正143
第三节 司法为中心的制度建构145
一、 司法价值的再现145
二、 审查范围的扩大149
三、 审查方式的区分152
四、 审查强度的选择155
结论159
参考文献162
附录一176
附录二177
附录三179
附录四180
附录五181
附录六182
附录七183
附录八184
后记187
行政基准的法律控制研究-基于工商总局答复的初步探索 作者简介
黄伟丰,男,江苏省通州市(现为南通市通州区)人。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和行政法博士。现为上海市工商局公职律师、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反垄断、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及政府法治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