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 本书特色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学习民法总则,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总则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我们特邀《民法总则》立法的全程参与者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民法总则新规定,研究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新理念、新理论,以飨读者。全书分为上下两册,从条文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和典型案例四个栏目对民法总则逐条深入解析。“条文释义”栏目,从条文本身出发,全面阐释法条基本涵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栏目,众观古今中外,面面俱到分析条文来龙去脉;“其他相关问题”栏目,发散思维,深入剖析条文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栏目,理论结合实践,真实案例印证条文主旨。此外,本书下册附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呈现新旧条文的区别与变化,帮助读者正确适用。本书旨在为广大专家学者、法律实务人士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和运用《民法总则》提供有力借鉴和专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主持编写,组建超豪华的博导级别写作团队,精心编写,权威阐释。★全景式多角度详细解读包含法条内容、法条释义、历史沿革与比较法、其他相关问题和典型案例等多项内容,为全面理解适用《民法总则》条文提供详细指导。★阐释新理念新理论新规则着重阐释作为基本制度框架的《民法总则》条文与其他分则制度体系的适用关系,以及新创设完善丰富的民法基本制度与规则,突出新制度的人文关怀,彰显五大发展理念,体现鲜明时代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 目录
上册**章 基本规定**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第十条【法源】第十一条【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第二章 自然人**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 十 五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第 十 六 条【胎儿利益保护】第 十 七 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第 十 八 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十 九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二 十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第 三 十 条【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第三十三条【成年意定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三十七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者所负义务的继续履行】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 四 十 条【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规则】第四十二条【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时间的推定】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第 五 十 条【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概念】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第三章 法人**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条件】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第 六 十 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二条【法人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公信力】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分立】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第 七 十 条【法人解散时的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设立】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第 八 十 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关】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权利滥用的遏制】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的规制】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瑕疵决议的撤销】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决策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 九 十 条【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机制】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设立】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第九十四条【捐助法人的监督】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设立】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第 一 百 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种类】**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偿债规则】**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制度】**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强制清算】**百零八条【法人规则的参照适用】第五章 民事权利**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百一十四条【物权】**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百一十八条【债权】**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百二十四条【继承权】**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百三十条【权利自愿行使】**百三十一条【义务必须履行】**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下册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节 一般规定**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百三十四条【法律行为的成立】**百三十五条【法律行为的形式】**百三十六条【法律行为的生效】第二节 意思表示**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百四十八条【欺诈】**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百五十条【胁迫】**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百五十五条【溯及自始效力】**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等的法律后果】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节 一般规定**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构成与效力】**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百六十四条【违反代理职责的后果】第二节 委托代理**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复代理)】**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第三节 代理终止**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第八章 民事责任**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形式】**百八十条【不可抗力】**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百八十三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适当补偿义务】**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行为人的豁免权】**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百八十七条【法律责任的聚合】第九章 诉讼时效**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的一般规则】**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百九十条【行为能力欠缺者基于法定代理所生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定性】**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时间点】第二百零二条【期间截止日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截止日的特殊规定】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规定】第十一章 附则第二百零五条【本数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生效施行日期】附录: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下册) 作者简介
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民法界权威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曾任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社会兼职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近300篇,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先后获得*精品课程、*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四次),获得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订工作,因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