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附草案说明 本书特色
(一)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草案规定: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二)明确标准和制定相关制度。草案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给不同地区留有工作余地。
(三)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四)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五)规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草案明确规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附草案说明 内容简介
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精准扶贫,强化对农村地区和特殊群体文化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附草案说明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3)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说明(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