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本书特色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其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并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权利,我国立法者正在考虑创设这一权利。我国引入追续权具有正当性,由于艺术作品一般仅能承载于作品原件之上,这导致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在作品使用的方式上存在区别。现有著作权法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而追续权的创设能够实现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我国亦具备实施追续权的可行性,追续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作品转售信息。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1],这一权利起源于法国,这与法国长久以来处于世界艺术中心的社会背景有关。从1920年的诞生至今,追续权制度已走过近百年的岁月。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越来越接受追续权制度。根据《伯尔公约》生效100周年(1986年)之际的统计,世界上共有28个国家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其中包括26个《伯尔公约》成员国,两个非成员国[2]。而仅仅到1992年,根据美国版权局当时的统计,世界上已有36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3]。再到2013年,根据美国版权局于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4],这之中包括了28个欧盟成员国、13个拉丁美洲国家、16个非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菲律宾、俄罗斯等国家,追续权制度已经遍及全球。到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5]。不到三十年间,全球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数量增长了二倍还多,可见国际层面上追续权制度立法趋势之迅猛。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在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提案,提案中包括了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的内容,这一提案之所以主张在我国创设创设追续权制度,是为了使我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在海外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所以我国艺术家无法从国外获取追续金[6]。此后,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全国政协委员李玉光又联合十五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其中也涉及了关于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内容[7]。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国家版权局开始着手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稿,其中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草案的*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该权利被列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草案的第二稿在*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动,将追续权的结构进行了调整,把追续权与著作权进行了并列,这乎暗示着追续权是归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但又和一般的著作财产权不一样;此外,追续权的实施范围被限定为拍卖方式。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目录
**章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节追续权制度的缘起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四、制度根源: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第二节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至今):走向统一
第二章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的权益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违反“首次销售”原则
四、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第二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二、“非常损失”规则之反思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第三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一、作品使用的补偿
二、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第三章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节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第四章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节追续权的特征
一、不可转让性
二、非禁止权特性
第二节追续权法律关系
一、追续权的客体
二、追续权的主体
三、追续权的内容
第三节追续权权利性质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二、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三、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第五章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想
**节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体系的构造
一、追续权的运行
二、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三、追续权保护期限
四、追续权权利限制
五、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六、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
七、追续权的溯及力
第二节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设计
一、立法模式
二、制度建议稿
结语
索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附录二现有代表性追续权制度一览
附录三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
附录四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后记
参考文献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戴哲,男,汉族,福建龙岩人,埃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埃克斯-马赛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会长、《青年法学》副主编、IPFOR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等职务,已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获得法国政府最高奖学金“埃菲尔奖学金”,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一等奖、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