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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调整

  2020-06-17 00:00:00  

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调整 本书特色

  本书从商事交易的视角对“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属性及基础理论问题展开研究,论证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其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展开理论和立法层面的研究,并结合商事立法体系问题提出创新性观点。

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调整 目录

**章从商事创新中的商法难题说起**节研究缘起一、商法传统体系有别于民法的生成逻辑二、商事创新中商法传统体系的困境三、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是商法难题的解决之道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合同”抑或“物”二、对传统民法中财产权的反思:有关“无形财产”的研究三、从商法视角对新型财产权利展开的研究第三节 本书研究概述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二、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三、研究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第二章商事交易标的物从“有体”到“无体”的演变及其对商法传统体系的冲击**节法律关系理论视野中的商法体系缺陷一、法律关系理论与商事法律关系二、商法传统体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完整性之间的矛盾第二节有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体系缺陷的弥补一、有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体系缺陷并未暴露的原因二、民法中“物”的扩张与商法体系缺陷的弥补三、商法在“民法的商法化”现象中遭遇生存危机第三节无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传统体系遭受的冲击一、无体物交易时代民法中“物”的扩张“瓶颈”二、商法传统体系遭遇无体物交易的冲击第三章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基本原理**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概念界定及其权利特性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概念界定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权利特性第二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形成原理的法律解读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内在权利构造原理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证券化(份额化)”原理第三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性及“权利繁荣”现象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技术性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性三、“权利繁荣”现象第四节商法对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统一调整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调整现状:以金融商品立法为例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统一立法三、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要旨:风险防范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制度框架第四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环节的商法调整**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的商法调整模式一、商法的视野范围:“监管”抑或“调整”二、调整模式: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三、有关“事后调整”的两个理论问题四、“事前调整”的思路与模式五、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创新与商法调整模式的选择第二节“造物规则”:关于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资格的实体规范一、“造物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现状二、“造物规则”的基本内容三、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权利构造中常见因素的合规性审视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合规入市的程序保障第三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环节的衍生问题:关于“商事交易市场”的商法调整一、“市场”与“商事交易市场”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所涉“市场”的种类三、我国现有商事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四、我国商事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路径选择五、关于商事交易市场建立问题的商法视角和调整方法第五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交易环节的商法调整**节商法调整市场交易环节的“交易适当性”原则一、“交易适当性”的法律概念与源起二、“交易适当性”的法律特征及属性三、“交易适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四、“交易适当性”原则在我国制度中的现状及其评价第二节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一、“买方合格交易资格”的称谓及其概念二、商法建立“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的路径三、商法制定“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实体标准的一般理论四、我国现有的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市场交易环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一、市场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二、信息披露的主体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四、信息披露的标准五、信息披露的形式第四节违反“交易适当性”原则的商法后果一、交易适当性原则与私法诉讼二、特殊的无效或撤销制度三、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第六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退市环节的商法调整**节退市的原因一、主动退市的情形二、被动退市的情形第二节退市的商法后果及其处理程序一、退市的实体法律后果二、退市的商法处理程序第七章结语: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与商事立法体系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财产法与商事法的衔接二、商法三元结构:商事立法体系之创新三、商法三元结构与我国《商事通则》的立法定位主要参考文献一、著作类二、论文类后记:徘徊在学术与实务之间

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调整 作者简介

  周亮,1984年12月出生;2007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保送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2009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2014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在《证券法苑》、《经济问题》、《学术探索》、《经济法论丛》、《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国信托法论坛》等书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自2009年起从事律师实务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公司法律事务;基金、证券、信托、票据、债券、理财等金融法律事务;从业以来,处理了几百余件疑难复杂的商事争议案件,并在基金、信托、债券、投资等领域为多个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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