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京师刑事法文库(120) 本书特色
“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是“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成果之一。“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承担,由欧盟委员会和英国驻华大使馆资助,并由*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项目目标为通过对中国现有与死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贯彻与执行,着力推动死刑适用的实体性标准以及死刑特别程序、死刑案件特殊证据规则的建立,持续提高死刑适用的质量,切实降低死刑适用的数量,从而进一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项目内容包括实体法部分和程序法部分,死刑案件证据规则适用研究为程序法部分内容。
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京师刑事法文库(120) 目录
**部分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条文及论证一、一般规定**条【制定基础】第二条【制定目的】第三条【适用案件范围】第四条【适用主体】二、物证、书证第五条【见证人在场】第六条【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照片】第七条【关联性】第八条【物证、书证的示证】第九条【隐蔽性物证、书证】第十条【物证、书证的排他性审查】第十一条【毒品犯罪中物证、书证的运用】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第十二条【一般证人出庭作证】第十三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十四条【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第十五条【遮蔽容貌作证、改变声音作证与视频作证】第十六条【证人无故不出庭后果】第十七条【证言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十八条【证人当庭证言的审查与认定】第十九条【被害人陈述】第二十条【辨认结果的告知】第二十一条【辨认人出庭作证】第二十二条【辨认人无故不出庭后果】第二十三条【辨认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四、鉴定意见第二十四条【鉴定的启动程序】第二十五条【鉴定意见可采性】第二十六条【补充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意见补正】第二十八条【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第二十九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三十条【讯问主体】第三十一条【非法供述排除】第三十二条【同步录音录像】第三十三条【共犯的供述、辩解】第三十四条【对无罪、罪轻辩解的审查】第三十五条【当庭改变供述的审查】六、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第三十六条【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的使用】第三十七条【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的庭外核实】第三十八条【关于特殊侦查手段实施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九条【特情转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陈述】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四十条【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第四十一条【证据合法性的调查阶段】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第四十三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式及其效力】第四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裁判的救济】八、推定第四十五条【毒品持有人的推定】第四十六条【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推定】第四十七条【制造毒品中知悉的推定】第四十八条【推定的反驳】第四十九条【推定的限制】九、定罪与量刑的证明第五十条【定罪事实的证明】第五十一条【证据之间矛盾的处理】第五十二条【定罪证据不足的处理】第五十三条【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第五十四条【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明标准的适用】第五十五条【不得判处死刑的特殊情形】第五十六条【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第五十七条【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五十八条【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第五十九条【证明标准的说理与论证】第六十条【证明标准的贯彻与保障】第二部分附录附录一中国死刑案件证据运用调研报告附录二会议综述会议综述一会议综述二会议综述三附录三模拟法庭材料附录四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条文建议稿(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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