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研究的地下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体制性风险,即由于经济体制不健全和监管不到位而引起的人为风险。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被滥用的倾向,以致不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形而机械地适用刑法的规定,这反而影响了刑法的适用效果。从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体制特征来看,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刑法手段来解决地下金融风险问题,应协调好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增加犯罪者风险成本,提高融监管效能,推动融与司法的无缝衔接,建构完整的规制地下金融犯罪的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