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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研究对其或存或废的思考

  2020-06-17 00:00:00  

要物合同研究对其或存或废的思考 本书特色

在19世纪以来的法典化时代,就要物合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立法者基于不同的立场采取了坚守之的拟古主义,废除之的反历史主义,既保留之又认可其诺成类型或预约的二元主义这三种完全不同的立法模式,并在学界引起究竟应废除或保留它之争。现在看来,要物合同的真正出路不是要一味废除它,而是要使它名副其实。    传统的要物合同要保留,因为它们本质上是无偿的,保留之不仅有出于尊重法律传统的考虑,更重要的是于此情形,当事人通常期望以交付作为终局性发生法律约束意愿的表征,立法者采用此制度设计可以为当事人的意愿解释提供一种通常的判断,以反映社会实践层面的法律需求。但对于那些因为历史因素仍寄居在要物合同范畴内的有偿合同应剥离,因为按照社会经济生活之所需,将它们与其他有偿合同一样设定为诺成的,才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并可降低此种寄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要物合同研究对其或存或废的思考 目录

导论  一、问题之提出  二、学说综述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章 罗马法上要物合同的产生**节 罗马法上的合同观  一、罗马法上的单个具体合同产生于诉讼  二、罗马法上的合同既指交易模型又指行为  三、罗马法上要物合同隐身于要物之债第二节 罗马法上要物合同的成立结构  一、以要物合同具体类型的摇摆为中心  二、以合同分类法中的要物合同为中心第三节 罗马法上要物合同成立结构的产生原因  一、罗马法上要物合同成立结构的产生原因  二、要物合同成立结构的产生原因将赠与排除在要物合同之外第四节 罗马法上要物合同的特征及其例外  一、罗马法上要物合同的特征  二、罗马法上要物合同的例外第二章 罗马法以降近现代民法典编纂以前要物合同的演变**节 在中世纪早期的大陆法系中要物合同的假性膨胀  一、日耳曼法上被称为要物合同的制度与机制  二、中世纪早期的罗马法上要物合同制度的萎缩第二节 在中世纪晚期的大陆法系中要物合同的貌似回归  一、民法学家的要物合同观一定程度上回归罗马法传统  二、教会法学家不将改造要物合同制度作为其任务  三、中世纪晚期的世俗法律实践未对要物合同产生影响第三节 在中世纪末至近现代民法典编纂前的大陆法系中要物合同所接受的理论改造  一、人文主义法学派、《学说汇纂》现代应用学派提升了要物合同中合意的地位  二、自然法学派的新合同分类方法与新合同观未改变要物合同中交付的地位  三、潘得克吞学派的意志理论不否认要物合同第三章 近现代民法典中的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节 要物合同立法的比较法考察  一、要物合同的具体立法例  二、比较法考察小结第二节 近现代民法典中要物合同与合意主义的冲突  一、旧的法律遗产与新的时代精神的碰撞  二、解释冲突的诸学说评析  三、冲突说质疑第三节 近现代民法典中要物合同正当性的本体论论证  一、要物合同中的交付是形成要物合同合意的方式――兼反驳赠与是要物合同  二、要物合同这种合意与要物合同简约、要物合同预约相兼容第四节 近现代民法典中要物合同正当性的形而上论证  一、法律传统提供了历史基础  二、法律目的提供了现实基础  三、法律伦理提供了道德基础第四章 我国要物合同立法的*终选择**节 我国规定传统要物合同的正当性反思  一、有偿的传统要物合同欠缺继续存在的说服力  二、无偿的传统要物合同设计正当性理由充足  三、总体说明第二节 我国规定非传统要物合同的正当性反思  一、各非传统要物合同的具体说明  二、总体说明第三节 我国要物合同立法的必要性  一、主张废除或修正要物合同的诸学说评析  二、要物合同存在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第四节 我国现有要物合同立法要评  一、《合同法》中的要物合同规定评析  二、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要物合同规定评析第五节 要物合同立法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要物合同研究对其或存或废的思考 作者简介

蒋军洲,1981年4月出生,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任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河南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民法基本理论方向学术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本理论,出版译著《菲律宾民法典》担任《埃及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的英-汉文本译校人,在《政治与法律》《北方法学》《东方法学》《河北法学》《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等法律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1篇为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要物合同研究对其或存或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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