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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变革

  2020-06-17 00:00:00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变革 本书特色

2007年~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巨大破坏,同时暴露出了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严重弊端。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新政,完善和升级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本书集合了全球四位***的金融法学者的智慧,从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经验出发,通过经济学、政治学、金融史等多个领域的视角,对这些新监管机制的现实影响及关键问题进行了细致、充分的解析,揭示了金融监管的复杂性。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变革 目录

前言1案例表1法律法规目录1**章危机驱动之下的监管变革:欧盟究竟何去何从?艾利斯?费伦(ells ferran)ⅰ导论绝不能浪费这些千载难逢的危机本章范畴的界定及进路的解释全球金融危机编年史备忘录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备忘录ⅱ政府间主义――危机及成员国理论见解从理论到实践: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数年里成员国关于欧盟金融监管的观点成员国及后危机时代的变革:相逢于中途?战斗仍在进行,甚至开始走向进一步的分裂?市场基础设施/卖空太大而不能倒公司治理金融服务监管评估ⅲ超国家主义――危机和委员会导论危机之前的欧盟委员会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阶段的反应危机应对的第二阶段:欧盟委员会在具体化金融服务改革议程方面的作用对立法项目的整体进程的管理太大而不能倒监督评估ⅳ超国家主义――危机及欧洲议会导论探寻欧洲议会之于与危机相关的改革的影响在玩一场等待的游戏?金融交易税对未来的影响ⅴ外部关系导论作为新的经济力量对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影响挑战了既定的秩序――为欧盟成为监管的领导者提供了新的机会?“以统一的声音说话”关键的欧盟监管理念的输出:适当性问题通过更为平等的跨大西洋关系来打造全球影响力的前景ⅵ结论第二章金融危机给欧盟监管框架设计带来的后续影响尼阿姆?莫洛尼(nianh moloney)ⅰ对监管变革的检验引言述说创新和变革市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案例分析ⅱ对市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后续影响金融市场的活跃度(intensity)与创新内在含义政策创新和规则创新欧盟的“去活跃化”和“简单化”行动ⅲ危机对市场监管的后续影响改革方案的一次重新定位?欧盟市场监管计划重塑市场监管重塑针对交易场所的监管重塑针对交易行为的监管重塑金融市场披露机制股票市场ⅳ危机对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后续影响重新关注金融消费者市场“金融产品干预”的风险对创新的不信任是否推动了成功的金融消费者市场改革?ⅴ结语第三章澳大利亚为何在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如此抢眼?詹尼弗?g.希尔(jennifer g. hill)ⅰ导论ⅱ澳大利亚经济以及全球金融危机对澳大利亚金融市场的影响ⅲ监管结构和全球金融危机澳大利亚公司及金融服务监管结构概述澳大利亚“双峰”模式与金融危机前英美两国监管框架的比较ⅳ金融市场整合时代下的监管合作以及美澳互认协议ⅴ一些澳大利亚的金融政策以及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监管措施澳大利亚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应急性质的改革措施――存款和大额融资担保机制以及rmbs计划存款担保机制大额融资担保机制住房按揭支持证券(rmbs)计划资产担保债券asic对卖空行为的禁止高管薪酬改革对散户投资者的保护以及《金融咨询服务之未来》改革方案ⅵ为什么澳大利亚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表现如此出色?中国与澳大利亚的“资源贸易繁荣”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的货币政策以及经济刺激计划澳大利亚的监管框架,apra以及hih皇家调查委员会澳大利亚的银行体系澳大利亚的养老金体系ⅶ结论第四章《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政治经济学:为什么金融改革总会遭受挫折而系统性风险永恒不灭?小约翰?c.科菲(john c. coffee, jr.)ⅰ概述ⅱ监管正弦曲线与立法修正ⅲ再探《萨班斯―奥克利法案》:改革规模的限制第404条和内部控制报告高管贷款和第402条律师化身“告密者”以及第307条评估结果ⅳ《多德―弗兰克法案》:前提基础与政策选项三种比较可信的解释道德风险:“高管薪酬导致了危机”因为债权人坚信“大而不倒”的银行总会得到紧急救助,所以他们过分慷慨地向银行提供资金,并且鼓励银行接受过高的杠杆率有限理性:认知局限、利益冲突以及缺乏透明度诱使市场参与者忽视了市场面临的问题回应高管薪酬与股东施压系统性风险和“大而不倒”的问题更高的股本要求一个依靠金融业出资运作的私营保险制度通过预防性规则来降低风险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场ⅴ《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实施限制高管薪酬:未被选择的道路第956条“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清算授权“沃尔克规则”或有资本立法上的反扑ⅵ结论索引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变革 作者简介

艾利斯费伦(Eilís Ferran):剑桥大学副校长、剑桥大学法学院公司法与商法研究中心联合主任、剑桥大学公司法和证券法教授兼金融经济学“JM凯恩斯”研究员。   尼阿姆莫洛尼(Niamh Moloney):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市场法教授兼法兰克福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詹尼弗G.希尔(Jennifer G. Hill):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公司法教授兼罗斯帕森斯商法、公司法和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小约翰C.科菲(John C. Coffee, Jr.):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阿道夫A.伯利”讲席法学教授。   罗培新,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论文若干,出版专著、译著十余部。   赵渊,英国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研究,在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和境外知名期刊上发表十余篇论文,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出版英文专著、译著数本。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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