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 本书特色
美国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基础是公众信任。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司法机关既无财权,也不拥有任何暴力手段,其权力来自联邦的各州宪法的授权,但权力的有效行使,则依赖民众的信任。所以,保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线。20世纪初以来,司法界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行为准则,并辅以执行机制。准则为法官履行职权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设立了严格、具体,又合乎实际、切实可行的行为指南,旨在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保持公正、公平、廉正的司法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本书是*新版的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的中文译本,2016年1月1日实施。在保留联邦和各州法院司法行为准则共同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本准则吸纳了司法行为准则执行领域的*新判例,能够为读者展示美国司法行为准则的*新发展。
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 内容简介
美国之所以有公正的法治环境,与其法院系统在制度上的独立及法官在裁判上的独立密切相关。为保障法官裁判的独立性,美国各法院都确立了司法行为准则,来明确规制法官在履行职务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的行为。一方面,可以维持和促进司法的独立、廉正和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这些司法行为准则对于美国公正法治环境的形成至关重要。本书由MASSACHUSETTS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翻译而来,中文标题为《2016年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该准则从体例上分为准则、规则、评论三个范畴,对法官如何履行职务行为、法官个人和法庭职权外活动、政治活动等方面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该准则无论从体例安排还是内容架构上都非常具有详细,可操作性强,因此其在实施过程中的贯彻落实程度应当也高,因此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
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 目录
序言(3)范围(7)术语(13)适用(23)
准则1 法官应当维持和促进司法的独立、廉正和公正,并且应当避免不当行为和表见不当行为。规则1.1 遵守法律规则1.2 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则1.3 避免滥用司法机关声望
准则2 法官应当公正、称职、勤勉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责。规则2.1 司法机关的职责优先规则2.2 公正和公平规则2.3 成见、偏见和骚扰规则2.4 司法行为的外在影响规则2.5 称职、勤勉与合作规则2.6 确保听审请求权规则2.7 裁判责任规则2.8 礼仪、风度及与陪审团的交流规则2.9 单方交流规则2.10 关于待决和未决案件的司法陈述规则2.11 取消审理资格规则2.12 监督职责规则2.13 行政任命规则2.14 能力丧失和能力受损规则2.15 对司法和律师不当行为的回应规则2.16 与纪律部门的合作
准则3 法官在从事其个人的和法庭职权外的活动时,应当尽量减少这些活动与司法机关的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规则3.1 法庭职权外活动概述规则3.2 在政府机构露面以及与政府官员的磋商规则3.3 作为品性证人出庭作证规则3.4 出任政府职位规则3.5 非公开信息的使用规则3.6 加入带歧视性的组织规则3.7 参加有关法律、教育、宗教、慈善、互助或市民组织及其活动规则3.8 出任受托人职务规则3.9 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规则3.10 法律执业活动规则3.11 金融、商务或有报酬的活动规则3.12 法庭职权外活动的报酬规则3.13 礼物、贷款、遗赠、收益或其他有价物的收取和报告规则3.14 开支报销和费用或收费的豁免规则3.15 报告要求
准则4 法官应该避免参加与司法独立、廉正或公正相悖的政治活动。规则4.1 政治和选举活动规则4.2 担任非司法职位候选人的法官的活动
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 作者简介
张保生,男,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