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 本书特色
本书结合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系统地研究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法律体系、理念、原则、制度和法律实施。阐明了法律生态化的目的和指导思想、范围和内容,以及法律生态化的核心问题。重点研究了节能减排法律制度、生态区的法律制度、公众共用物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理论基础和健全对策。联系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际,研究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法庭发展的成就、经验、理论和进一步健全的对策。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 目录
目录
Contents
**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
?第二章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容概述?
一、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二、生态文明法律理念
三、生态文明法律原则
四、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五、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实施
?第三章法律生态化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
一、法律生态化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目录Contents**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一、生态文明的内涵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第二章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容概述?一、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二、生态文明法律理念三、生态文明法律原则四、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五、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实施?第三章法律生态化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一、法律生态化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二、法律生态化的范围和内容三、法律生态化的核心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目录?第四章健全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一、节能减排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二、节能减排制度的权威和效力三、节能减排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四、我国节能减排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五、加强节能减排的途径和措施?第五章加快生态区的法制建设?一、国外生态区及其法制建设的概况二、我国生态区及其法制建设的概况三、生态区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四、加快生态区法制建设的对策?第六章加快公众共用物的法制建设?一、公众共用物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二、公众共用物与生态文明的关系三、公众共用物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四、加快公众共用物法制建设的对策?第七章健全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一、健全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二、现行政府环境责任立法的缺陷及其后果三、政府环境责任的健全?第八章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型和特点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三、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五项标准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五、结合案例析环境公益诉讼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就和经验?第九章加快环境法院(庭)的建设?一、建设环境法院(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关于建设和发展环保法院(庭)的途径三、国内外环境法院(庭)的发展概况四、印度2010国家绿色法庭法评介五、我国环境法院(庭)的工作成就和亮点六、加强现有环境法院(庭)建设的意见附件一印度2010年《国家绿色法庭法》中译本附件二参考文献信息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 作者简介
蔡守秋,1944年生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1957年至1963年,在东安县耀祥中学(东安二中)学习。1963年至1968年,在武汉大学学习。1968年12月至1980年5月,在武昌造船厂从事环境保护技术等工作。从1980年6月至今,一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2012年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2013年当选为中国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被聘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2014年被上海财经大学聘为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生态文明法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被中国法学会聘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聘请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被聘任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员,被推选为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被聘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学科编委会委员、环境资源法学分支主编,被聘为河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兼职教授。 蔡守秋,1944年生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洪市镇。1957年至1963年,在东安县耀祥中学(东安二中)学习。1963年至1968年,在武汉大学学习。1968年12月至1980年5月,在武昌造船厂从事环境保护技术等工作。从1980年6月至今,一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2012年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2013年当选为中国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被聘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2014年被上海财经大学聘为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生态文明法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被中国法学会聘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聘请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被聘任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研究员,被推选为中华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被聘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学科编委会委员、环境资源法学分支主编,被聘为河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兼职教授。1986年任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同年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理事。1987年任中国国土资源法研究会副理事长。1988年9月作为高访学者去美国俄勒冈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一年。1990年任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92年12月作为富布赖特学者在美国华盛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一年。1993年任教授。1995年任博士生导师。1997年第二次担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99年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基地主任。2000年被选为中国法学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2001年分别被聘为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2003年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2004年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2006年被聘为中国
“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专家,“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法讲师团成员。2007年被选为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学院理事会成员(理事),被聘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2009年被聘为国家减灾委第二届专家委员会专家。多次获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湖北省、武汉市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蔡守秋教授从上世纪70年代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从1980年以来一直从事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和政策的研究与教学工作。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和立法起草研究工作。曾主持、承担40余项科研课题,出版专著和教材30多部,发表论文300多篇。是教育部“十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环境资源法教程》、《国际环境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等教材的主编。代表著作有《中国环境政策概论》、《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外交概论》、《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国际环境法学》、《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生态安全、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河流伦理与河流立法》、《环境政策学》、《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