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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本书特色

      担保法律制度规范的核心内容为以下五种基本的担保方式:   1保证:是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的设立,应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一经成立,即在被担保之债的关系之外发生了一个附属之债,使得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扩张至保证人的财产。保证是基于人的信用的担保, 其内容涉及保证成立的认定、保证人的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2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抵押的内容比较丰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对不同领域涉及抵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债务人不依约或依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得于催告期满后就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以该金钱的法定得丧规则保障合同的订立、履行的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内容简介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来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我国担保立法到目前为止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偶尔出现的担保行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这一时期关于担保行为的规则仅有**人民法院发布的零散法律意见,数量极少,处于初级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期,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标志,截至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其中对四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的规定,是新中国在担保领域的首次立法,基本改变了我国担保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第三个阶段是专门立法期,从1995年担保法的颁布开始至今。这一时期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担保行为非常活跃,担保纠纷显著增多,新型的信用担保业——担保公司纷纷设立,社会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对制定专门担保法的需要更加迫切。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共7章96条,分别对常见的典型担保行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也包括较新的动产抵押担保和权利质押担保形式。2000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地配合了担保法的贯彻实施。该解释共13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担保领域中的疑难问题,以担保法为依据给予了系统的解释。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编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法律适用效力优于担保法,因此成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法律。到第三个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为基本法,以担保法为核心,以**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重要补充的完整的担保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加注*的条 文涉及配套法规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
案例1: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才可以设定担保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案例2: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反担保】*
案例3: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
禁止与例外】*
案例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担保
合同无效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案例5:没有约定份额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6: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案例7: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案例8:保证合同应当含有保证期间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9: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方式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案例10:超过法定一般保证期限起诉债务人的,保证人
免责
案例1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案例12: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案例1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案例14:保证人受威胁做出的保证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条 【抵押相关概念】*
案例15:只要抵押权成立,抵押物被分割的,不影响抵押
权人行使抵押权
案例16:在发生债权转移、债务承担,且抵押人未变更的
情况下,新债权人能否要求抵押人对原债务人的
债务承担清偿义务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案例17: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设定
抵押
案例18: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可以设定抵押
案例19: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的禁止】
第三十六条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案例20: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房地
一体同时抵押案例21: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第三十七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案例2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案例23:以公益设施设定的抵押无效
案例24:租赁的车辆不得抵押
案例25: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案例26: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条 【流押的禁止】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抵押不破租赁】
第四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处分】*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 件和方式】*
案例27: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的清偿次序】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抵押人的追偿权】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案例28:抵押权的消灭第五节*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高额抵押的定义】*
第六十条 【*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条 【*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第六十二条 【*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质押**节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
案例29: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案例30:金钱质押生效符合哪些条 件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流质契约的禁止】*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 【质押人的追偿权】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权利质押的范围】
案例31:权利设置质押的情形第七十六条 【权利凭证上质权的设定及生效】
第七十七条 【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设定】*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留置的定义】*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案例32:定金抵押的含义案例33:定金超过法定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
第九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第九十四条 【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九十六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 例
(2010年9月14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09年9月10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08年9月1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30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0年6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
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2003年10月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
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2014年5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
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2004年4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
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
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
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年11月1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
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
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
使留置权的请示的复函
(2001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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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