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适用-一个基于实践理性的思考 内容简介
李海峰编写的《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适用--一个基于实践理性的思考》试图回避犯罪论体系“完善”与“重构”的理论纷争,而是站在一个司法者的立场,奉行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近年发生的20余起典型或疑难事案,以“实践理性”为出发点,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学与社会学、法律规范与刑事政策等有机衔接,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揭示该理论工具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详细阐释这些内容所具备的司法功能。
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适用-一个基于实践理性的思考 目录
绪论一个需要关注的实践性论题
**章 源于司法的认知犯罪理论
**节 认知理论的本源——一个关涉司法证成的概念
第二节 认知路径科学化——犯罪论体系的形成
第三节 发展寅进——“三足鼎立”之态势
结语
第二章 司法实践对理论体系的逆向选择
**节 体系式样与一国司法态势息息相关
第二节 当前中国刑事司法适用”四要件”体系乃务实之举
结语
第三章 我国犯罪论体系内容之要义
**节 “既定性又定量”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 “一无皆无、一有则待定”的四要件犯罪构成
第三节 “从一般到特殊”的与犯罪相关特殊形态
结语
第四章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司法功能
**节 功能发挥之前提性追问
第二节 路径式析罪功能的界定
第三节 体系内部几个缠绕问题之厘定
结语
第五章 适用过程的程式化演示
**节 案件事实的证成与体系要件的适用
第二节 诉讼的阶段性需求与体系要件的适用
第三节 评判犯罪的析径展示——以既判的“许霆案“为例
结语
第六章 适用中不容忽视的“三种情势”
**节 社会舆情极端化对体系要件适用的裹挟
第二节 证明责任倒置化对体系要件适用的抵牾
第三节 学理解释时代化对体系要件适用的二中击
且行且珍惜——代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适用-一个基于实践理性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海峰,男,1974年11月生,内蒙古赤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7月四川大学法学院毕业入伍,历任排长、军事检察院检察员、副检察长,现任成都军区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中校军衔。第五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军十佳公诉人”、“成都军区爱军精武标兵”获得者,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