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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业立法研究

  2020-06-17 00:00:00  

私募基金业立法研究 本书特色

  2014年*新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较于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说,无疑是一部内容更为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私募基金专门立法,为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适度、有效监管奠定了法制基础。本书的内容在与*新立法不谋而合的同时,又留有规定不同的个人观点。笔者认为做学术要保持独立性,不能人云亦云,应该坚持自己的观点,毕竟私募基金业的相关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这需要更多的学者、从业者以及相关立法部门进一步探索研究,以期完善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充分发挥私募基金业在我国证券、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私募基金业立法研究 目录

绪 言
**章 私募基金的基本范畴和类型
  **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基金、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地下基金、阳光私募基金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及与公募基金之比较
    一、私募基金的主要特征
    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之比较
  第三节 私募基金的主要类型
    一、按照基金资金的主要投向划分
    二、按照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
    三、按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划分
第二章 私募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节 国外私募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一、国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二、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第二节 我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第三章 私募基金业法律规制与监管的学理纷争
  **节 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制与监管
    一、无需金融管制论
    二、放松金融管制论
    三、强化金融管制论
  第二节 关于私募基金业的法律规制与监管
    一、无需规制监管论
    二、严格规制监管论
    三、适度规制监管论
  第三节 我国私募基金业法律规制与适度监管的必要性
    一、 私募基金业自身风险的防范——基于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
    二、 我国私募基金业突出问题的治理——基于证券市
    场秩序的维护
第四章 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及主要内容
  **节 美国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及主要内容
    一、美国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
    二、美国私募证券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英国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及主要内容
    一、英国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
    二、英国未受监管集合(体)投资计划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及主要内容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
    二、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私募集合(体)投资计划立法
    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证券立法的演进及主要内容
    一、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证券的立法演进
    二、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证券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启示与借鉴
第五章 我国私募基金业立法的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节 我国私募基金业立法的概况
  第二节 我国几种专门类型的私募基金立法
    一、有关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有关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的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四、有关商业银行的特定目标客户群综合理财计划
    五、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六、有关创业投资基金
    七、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第三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业立法与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统一的基本法律规范,大量民间私募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三、部门规章之间内容差异明显,且修订频繁
  第四节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私募基金业的主要内容及
    存在的问题
    一、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私募基金业的主要
    内容
    二、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私募基金业立法存在
    的问题
  第五节 中国证监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评析
    一、主要内容
    二、评析
第六章 完善我国私募基金业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节 我国私募基金业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是否统一立法
    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统一立法
  第二节 我国私募基金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我国私募基金业的监管体制
    二、私募基金的备案登记管理
  第三节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范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的资格限制——合格投资者制度
    二、 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的人数限制——“非公众”的
    界限
    三、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非公开”的界定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手段——“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
    一、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转让基金份额
    二、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人转让基金份额
    三、私募基金份额转让限制的例外
    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限制的告知义务
  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现状
    二、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立法完善
  第七节 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
    一、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
    二、私募基金的资金运用
  第八节 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责任、义务相对应,完备法律规则
    二、转变“重行轻民”的观念,完善相关民事责任制度
结 语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节选
附录二:我国《私募基金业立法(修订)建议稿》
附录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业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

  殷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1989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被评为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003年在澳大利亚南澳大学访学;2006年从江西财经大学调入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商法专业主任、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私募基金业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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