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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朽套-第三版-(含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朽套-第三版-(含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本书特色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朽套-第三版-(含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有哪几类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
3.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如何处罚?
4.项目分包是否不适用强制招标
第四条(禁止规避招标)
5.违反本条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如何处罚?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6.“公开”原则在招标活动中具体有哪些要求?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7.对于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等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应如何处罚?
第七条(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8.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9.依法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增加哪些招标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0.公开招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11.哪些情形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经过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2.在哪些情形下,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3.在哪些情形下,货物采购在经过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14.违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如何处罚?
15.考量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16.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7.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报送哪些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8.招标人自行招标,不按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主管部门要求其补正,但其不及时补正的,如何处理?
19.自行招标人在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如何处理?
20.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大致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各个等级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在什么期限内有效?到期后能续延吗?
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如何处理?
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如何处理?
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如何处理?
27.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如何处理?
2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如何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29.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何处罚?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
30.在哪些情形下,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如何处罚?
3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33.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中,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什么限制?
34.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对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何规定?
35.投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会导致什么后果?
36.招标人可否分阶段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37.招标人对某个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是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的解答,是否应当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3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9.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朽套-第三版-(含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解与朽套-第三版-(含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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