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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最新司法解释)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最新司法解释) 本书特色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章一般规定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2.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平原则) 
  4.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体现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6.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7.《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8.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哪些 
  9.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10.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1.签订合同是否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12.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13.要约的法律性质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14.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传资料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5.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16.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17.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界定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18.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19.悬赏广告的撤回有哪些要求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20.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1.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22.承诺于到达要约时生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3.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24.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25.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哪些体现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26.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别? 
  28.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30.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如负有促使合同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义务,而另一方已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2.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哪些情况下有效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4.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35.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6.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37.现行法律中对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38.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39.开具发票能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提出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40.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41.对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定还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42.只要是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吗 
  43.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44.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45.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46.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47.撤销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8.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49.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50.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通知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有效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51.行使抵销权的要件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52.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53.合同的解除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54.合同解除后,受害方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55.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百条(约定抵销) 
  **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56.非违约方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57.现行法律对于瑕疵履行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百一十五条(定金) 
  **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58.债务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的,债权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9.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60.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含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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