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 本书特色
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认真总结多年来的行政审判经验,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决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本书以《行政诉讼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等,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国家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管辖
证据
诉讼程序
法律适用
行政赔偿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