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15最新修正版-第10版 本书特色
☆准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
☆全面:涵盖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
☆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本书是对2015年2月15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本次修订增加了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15最新修正版-第10版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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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15最新修正版-第10版 目录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18条 职能管辖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 *高法院管辖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 地域管辖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 指定管辖
第27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4条 指定辩护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38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39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0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1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2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43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4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5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6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48条 证据及其种类
第49条 举证责任
第50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1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2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3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5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第56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7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59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0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1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2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3条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64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65条 取保候审的条 件与执行
第66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 保证人的条 件
第68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69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0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第71条 保证金退还
第72条 监视居住的条 件与执行机关
第73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6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77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79条 逮捕的条 件
第80条 拘留的条 件
第81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82条 扭送
第83条 拘留的程序
第84条 拘留的期限
第85条 提请逮捕
第86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第87条 批捕权
第88条 审查批捕
第8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第90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 逮捕的程序
第92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93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第94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第96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97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98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99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 财产保全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103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 期间恢复
第105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106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