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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制度建构研究

  2020-06-17 00:00:00  

行政证据制度建构研究 本书特色

行政证据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是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基础理论是研究行政证据规范的前提和突破口,只有厘清行政证据的理论,才能确立行政证据的具体制度;而具体制度的研究则是以基础理论的应用为目的,是在基础理论上将行政证据制度法律化。为此,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政证据的基础理论,二是行政证据制度的建构。并提出以下观点:首先,针对法学界关于证据基础理论的争论,主张认识论与价值论并非水火不容的关系,应当以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为指南,将二者融为一体。其次,应当构建符合行政活动规律的行政证据制度。*后,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反推行政证据规则的倾向,这种思路违背了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基本逻辑关系,不利于行政主体执法目标之实现。

行政证据制度建构研究 内容简介

当今法学界在探讨证据时,往往都是把证据与诉讼联系在一起,在诉讼语境中讨论证据。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备受冷落,不能回应行政执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问题,行政证据制度基本阙如,与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极不相符,因此,亟待法学界对行政证据制度进行专门而系统的研究,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本书旨在填补理论界的这一不足,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一定的经济价值。

行政证据制度建构研究 目录

**章绪论**节研究背景与意义第二节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状况述评第三节本项研究的方法与思路第二章基于唯物辩证法方法论对行政证据制度理论基础之整合**节关于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唯物辩证法启示第二节行政证明制度的历史考察第三节行政证明的普通认识属性第四节行政证明的模式选择第五节行政证明标准的相对性第六节作为行政证明特有理论基础的法律价值论第三章以行政行为的分类为基础对行政证据举证责任规则之类型化**节举证责任要义辨析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中举证责任的不存在第三节行政机关承担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举证责任第四节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第五节行政争议裁决行为的举证责任主体为裁决申请人第六节民事争议裁决行为的当事人须负举证责任第四章以影响因素为依据对行政证据证明标准之多元化**节行政证据证明标准对于行政行为的理性规制第二节行政证据证明标准和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关系定位第三节影响行政证据证明标准的因素剖析第四节影响因素的组合模式第五节构建多元化的行政证据证明标准第五章以折中理念为导向对行政证据审查认定方法之系统化**节行政证据审查认定模式的折中理念第二节行政证据质证与审查的两种模式第三节行政证据资格的审查认定第四节确立非法行政证据排除范围第五节行政证据证明力的冲突与选择第六节行政事实的认定路径第六章电子政务的兴起与行政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节电子政务催生了行政电子证据第二节电子证据的特性第三节行政电子证据对于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第四节行政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探微第五节行政电子证据的立法构想第七章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节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同一性第二节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差异性第三节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反正第八章基本结论**节我国行政证据试验性立法与评析第二节行政证据的实证分析第三节本项研究的基本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行政证据制度建构研究 作者简介

姬亚平 男,1968年出生,陕西米脂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英国兰开斯特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陕西省政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陕西省公安厅等单位法律顾问,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西安市行政诉讼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独著、主编专著和教材十八部。

行政证据制度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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