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教育信息网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 > 正文 返回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本书特色

  适用提示   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51条,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在适用本法时,需要重点注意的是:   一、结婚的生效要件。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了需要满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要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条件。**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条件有三种:(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结婚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婚姻法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3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   二、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不符合婚姻生效要件的婚姻,或者说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法律给予终极性的否定评价的婚姻。关于无效婚姻制度,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婚姻情形的不同而不同。如(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对于夫妻财产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婚姻法明确界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3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关于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39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原则,第41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这些制度都构成了夫妻财产制的有机内容。其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法坚持了三个原则,即:先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量;同时要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且明确了男女双方对农村承包经营中的平等权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法明确规定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本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丛书出版以来,在获得广大读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广泛关注与好评的同时,我们也收到一些宝贵意见,这些都为我们的修订工作增添了动力。   2010年7月和11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此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分别编纂、清理并发布了若干批次的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参照执行。2015年4月**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案例的选择标准和方式,案例指导制度逐渐成熟。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新情况,并结合案例指导工作的新实践,我们对本丛书进行了再次修订。本次修订对丛书的分册设置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同时保持了本丛书一以贯之的如下特点:   **,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编辑出版权威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纂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各分册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理解。各分册在重点法条后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章 总则 **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1 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而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2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非法的 案例3 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与对待 案例4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时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5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6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案例7 劳动力不能成为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内容 案例8 婚约解除后,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 案例9 订立婚约后同居期间怀孕又流产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宜将彩礼全部返还 案例10 与订婚约相关的吃饭、见面礼及其他小额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不得要求返还 案例11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返还婚约彩礼 案例12 解除同居关系时,婚约彩礼应酌情返还 案例13 男方因订立婚约而为女方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女方应返还装修费用 第四条 【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案例14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案例15 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中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其婚姻无效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案例16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 第八条 【结婚登记】 案例17 因未领取结婚证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补办结婚登记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8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准用法定婚姻的有关规定 案例19 聘娶婚等习俗虽为某些地方所认可,但并没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案例20 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 案例21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案例2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案例23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案例24 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5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第三版-案例注释版

http://www.00-edu.com/tushu/sh1/202006/2567993.html十二生肖
十二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