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卷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指导性案例】以《*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高院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形成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规范作用。
【规则理解】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
【拓展适用】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本书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本书精选时下侵权赔偿领域关注度高、复杂疑难程度高的相关案例,分类集结成书。内容包括侵害人格权、网络侵权、用人者责任、医疗赔偿、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由*高人民法院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撰写规则理解部分,作出*专业的法理论证,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权威的法律指导。
本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等各类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务和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阅读。同时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法学研究人员做专业研读之用。
侵权赔偿卷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系列》由*高人民法院法官为主撰写,是市面**次对公报等指导性案例进行*为全面、深入和系统化的分析研究!已出版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四卷,*新推出劳动争议卷、婚姻家庭卷、房地产卷,民事诉讼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2014年6月即将推出,证据卷、公司卷二、物权卷等后续分册将陆续推出!
侵权赔偿卷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目录
**章 侵权法上的过失
规则1 有关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案件资料供新闻媒体报道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侵害肖像权责任
规则2 物质载体所表现人体的一部分,不能体现特定人外视觉形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第三章 侵害名称(姓名)权责任
规则3 当事人将其曾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名下电话或传呼号码为自己所用,该行为侵犯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规则4 盗用他人身份证、以其姓名申办信用卡透支,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信用卡中心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侵犯客户姓名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侵害名誉权责任
规则5 以非法手段,用“公告”的形式,故意捏造事实,对企业法人生产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6 就学术讨论而言,新闻媒体在表达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第五章 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规则7 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的保护
第六章 网络侵权责任
规则8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新闻侵权责任
规则9 报刊社对准备刊发的稿件负有审核义务,文章发表后侵害他人名誉的,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应共同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责任
第八章 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规则10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的不良评价,足心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规则11 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盘问并对消费者实施搜查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第九章 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规则12 雇主与雇员所作的“工作概不负责”约定,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
规则13 受雇人在受雇佣期间为了雇佣人的利益而受伤,雇佣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定作人侵权责任
规则14 承揽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发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依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章 承包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规则15 承包合同中约定将企业才能承担的风险转给能力有限的劳动者承担,该约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第十二章 金融机构侵权责任
规则16 银行在解付“留行待取”汇款时,审查不严导致汇款被他人冒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专家侵权责任
规则17 律师不当执业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工作物致害责任
规则18 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19 医务人员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有风险的医疗行为的,如医务人员尽到了谨慎义务,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第十六章 产品责任
规则20 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21 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限期使用商品享有知情权
第十七章 环境污染责任
规则22 未经批准擅自排放污水,造成水田污染等损害的,加害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规则23 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侵权赔偿卷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江必新,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何东宁,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