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研究 本书特色
随着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乃至多式联运中参与度日渐提高、重要性日益增强,对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成为一个较有意义的课题,这关系到港口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港口经营业的健康发展和航运业乃至整个运输业的未来。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实践中对履行相同义务的港口经营人之法律地位认定不同,从而适用不同法律确定其责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可预期性受到了很大破坏。与此同时,*新的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因为引入履约方制度,必将对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产生影响。国内各方利益代表就我国是否加入公约正处于热烈的讨论阶段。如何评价公约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是否及如何借鉴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值得思考。另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存在偏颇。
《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研究》从非合同关系和合同关系两大方面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前者是指受承运人委托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义务的港口经营人面对货方索赔时的赔偿责任。这方面的研究包括比较法的考察、中国法的解释和《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三部分。
《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研究》通过比较法考察揭示出英美普通法在处理该问题上的态度和方法、展现出境外成文法对此的处理方式,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修改有所裨益。通过对《海商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得到“非合同关系下从事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享有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之结论,同时承认该结论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关法律修改意见。通过《鹿特丹规则》下与我国现行法下同等地位的港口经营人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比较,给出站在港口经营人角度看待该公约的态度,即保守中有借鉴。
在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下,应对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统一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个无意义的概念,无需浪费精力进行讨论。本书认为我国现行法下不存在港口经营人与委托人约定责任限制的障碍,同时也不赞同以立法的方式全面确定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研究 目录
总序
序 言
内容提要
第1章 引 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1.4 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港口经营人之基本界定
2.1 港口的界定
2.2 港口经营人的界定
2.3 港口经营人的特点和范围
第3章 非合同关系下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确定的比较法考察
3.1 英国法
3.2 美国法
3.3 其他法制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非合同关系下我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辨析
4.1 对“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之观点的质疑
4.2 对“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之观点的否定
4.3 对“港口经营人不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观点的反驳
4.4 对“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观点的有限接受
4.5 对“港口经营人是独立合同人”之观点的澄清与回应
4.6 本章小结——兼我国立法及司法的选择
第5章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分析
5.1 履约方及海运履约方之基本解析
5.2 海运履约方及非海运履约方责任之分析
5.3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5.4 本章小结——兼我国的选择
第6章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下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探析
6.1 港口作业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的探讨
6.2 港口经营人归责原则的确定
6.3 港口经营人责任期间的辨析
6.4 约定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可行性分析
6.5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立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6.6 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分析
6.7 本章小结
第7章 结语
7.1 本书的主要观点
7.2 本书的贡献和创新点
参考文献
后记
海上货物运输中港口经营人法律责任研究 作者简介
李璐玲,1981年8月出生于辽宁大连。本科就读于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物流工程专业,2004年获得工学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于清华大学法学院,2007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继续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2011年获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同年6月加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至今担任讲师。已在《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海商法年刊》等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独著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兴趣和方向为海商法、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