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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2020-06-17 00:00:00  

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本书特色

  朱应平所著的《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研究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一选题在国内具有惟一性和新颖性,填补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关于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的空白。只有学者对各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情况都进行认真系统的研究,我国的行政法学才能获得更宽阔的视野,吸收更多国家的研究成果,从而推动行政法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只有更多地了解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实践,才能使本国借鉴更多的好经验,推动本国行政法实践迈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内容简介

    研究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法律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上,可以填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某些空白;实践上,探讨这一问题,可以了解澳美两国关于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立法和司法做法,对我国完善立法、通过司法判例推进起诉资格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本书共六章:**章,法律渊源比较;第二章,起诉资格案例揭示的演变原则;第三章,原告必须具有某种利益;第四章,利益必须受到损害;第五章,利益损害是由被诉公权行为引起的;第六章,申请救济必须能对损害有某种矫正。     本书给我们通过司法治理社会提供有益的启发和经验。

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目录

导论**章 原告资格的法律渊源 **节 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比较第二章 原告起诉资格的演变进程 **节 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起诉资格的演变进程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原告起诉资格的演变进程 第三节 比较第三章 原告资格的利益条件 **节 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利益要素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利益要素 第三节 比较第四章 原告资格的利益损害条件 **节 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利益损害条件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利益损害条件 第三节 比较第五章 原告资格的因果关系条件 **节 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因果关系条件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因果关系条件 第三节 比较第六章 原告资格的可救济性条件 **节 澳大利亚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可救济性条件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可救济性条件 第三节 比较附录一 中英文对照表附录二 注释体例说明结束语参考文献

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朱应平,1966年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宪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信访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版了《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澳大利亚宪法权利研究》、《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澳美宪法权利比较研究》、《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澳大利亚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研究》等6部专著。参著、参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宪法权利新论》、《澳大利亚法律发达史》、《比较宪法》等23部著作和教材。在《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商研究》、《行政法学研究》、韩国《法学论丛》等期刊发表论文160余篇。承担过国家社科课题、司法部课题、上海市政府咨询课题、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信访办等单位课题多项。

澳美两国司法审查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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