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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释论

  2020-06-17 00:00:00  

担保物权释论 本书特色

    《担保物权释论》由丁南所著,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物权释论 目录

序**章 担保物权概说 **节 担保物权的意义及其社会作用 一、担保物权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担保物权的意义 三、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性质第二章 抵押权 **节 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意义 二、抵押权的特性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依据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抵押权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三、抵押权对于抵押人的效力 四、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五节 特殊抵押权第三章 质权 **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 二、质权的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权的意义 二、动产质权的发生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意义 二、权利质权的发生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四、权利质权的消灭第四章 留置权 **节 留置权概说 一、留置权的意义及其社会作用 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三、留置权与类似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 留置权取得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同一财产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留置权的实行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一、另行提供担保 二、占有的丧失第五章 非典型担保 **节 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沿革及意义 二、让与担保的取得 三、让与担保的效力 四、让与担保的消灭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卖 一、所有权保留的意义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上的性质及内外部关系附录主要参考书目

担保物权释论 作者简介

     丁南 男,1971年5月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法学博士(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法的科研、教学与实务工作。已出版的法学书刊有《中国商法概论(修订版)》(合著)、《民法总论》(副主编),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社会科学战线》、《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文章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学》、《民商法学》转载。

担保物权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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