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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

  2020-06-17 00:00:00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系于1935年2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1945年12月26曰**次修正三十七个条文,均系基于实务上之需要,能解决问题之修正,列举数例如下:
  一、于第二十八条**项增入“或依职权”四字,使原告之诉不致因法院无管辖权而被裁定驳回,解决原告起诉,因管辖错误而须另行起诉之问题。
  二、于第二四九条创设他国立法例未有之第二项“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驳回之”。使(一)对于当事人显不适格之诉,(二)无私法上之请求权而提起之给付之诉,(三)无确认之法律上利益而提起之确认之诉,(四)依法不必起诉行使之形成权而提起之形成之诉,(五)依所诉事实,其请求与实体法不合或相反之诉,得不经言词辩论而径以判决驳回,省时、省事,数十年来,法官受用无穷。
  三、于第三八○条创设第二项“和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请求继续审判”。解决于发生各该情形时,无法律依据处理的困扰。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 目录

序言
前言
一 不应删”法官曾参与更审前之裁判”应自行回避之规定
二 不应规定“被选定人有为选定人为一切诉讼行为之权”
三 法人之社员(构成员),不得选定非社员之法人为被选定人而起诉
四 被选定之当事人无同意或声请法院公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并案请求判决之权
五 公益社团或财团经主管机关许可,得对侵害多数人利益之行为人,提起不作为之诉,系一切皆空,行不通之规定
六 法院无依声请为被选定人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之必要
七 规定法人之代表人为诉讼行为,准用关于法定代理之规定,非常不当
八 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移列于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系对于第五十四条之诉,无审判经验之结果
九 必要共同诉讼之起诉,不生其中一人或数人拒绝同为原告之问题。法院命未起诉之人同为原告,亦非诉之“追加”。第五十六条之一之增设,系全无诉讼法知 识及审判经验主人所为害人之作
十 判决确定后,原参加人不得辅助一造提起再审之诉
十一 将诉讼通知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避免嗣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依第二五五条、第四三六条之一第二项、第四四六条**项之规定为当事人之追加”,均属舛误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 节选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本书是作者多年来对民事诉讼法修订情况的论文集子。作者对应修订和已经修订的条文进行了精微的评述,对立法和司法实务具有一定的意义。通过该书足见作者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深厚造诣。

近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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