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教程-(第三版) 本书特色
《金融法教程(第3版)》是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金融法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金融法教程-(第三版) 目录
**章 金融法概述**节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三、金融法的特点第二节 金融法的地位一、金融法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二、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三、金融法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四、金融法的作用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二、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原则四、公平竞争、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原则五、宏观调控与分业监管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节 金融法的一般历史发展一、金融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二、前资本主义的金融法三、资本主义的金融法四、社会主义的金融立法第二节 我国金融立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金融立法二、新中国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第三节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一、 金融法的渊源二、我国金融法体系第三章 金融法律关系**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二、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三、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运行与保护一、金融法律关系的运行二、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三、金融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第四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节 金融监管法的含义及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一、金融监管法的含义二、金融监管的意义及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一、金融监管的原则二、金融监管的目标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一、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二、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三、金融监管的方式四、对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五、法律责任第五章 金融法律责任**节 金融法律责任概述一、金融法律责任的概念二、确认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三、金融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金融行政责任一、金融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二、金融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三节 金融民事责任一、金融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二、金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 金融刑事责任一、金融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二、金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二、中央银行法的概念和特点三、中央银行法的性质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二、中国人民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是对金融实施宏观调控的国家机构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央银行组织机构设立概况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一、宏观调控与货币政策二、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三、货币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定第五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规则一、负债业务二、资产业务三、清算服务和经理国库四、会计业务和统计业务五、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六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一、中国人民银行有一定金融监管权的意义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权的主要内容第七节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二、中央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三、违反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特点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四、商业银行的终止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范围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三、业务手续费四、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定第四节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管理规则一、存款的概念和种类二、存款管理规则第五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则一、银行贷款的概念和原则二、贷款的法律程序三、借款合同四、贷款管理的法律规定第六节 商业银行结算、银行卡管理规则一、银行结算及其法律特征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则第七节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一、规定违反《商业银行法》法律责任的意义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一、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二、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沿革三、政策性银行概述四、中国的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五、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法体系……第九章 货币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信托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期货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教程-(第三版) 节选
《金融法教程(第3版)》采用综合金融法学教材体系,以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按照金融体系的不同门类,介绍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构筑了较为完整的金融法学体系。《金融法教程(第3版)》注重法学原理与金融实践的结合,法律法规与金融业务的结合,以及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等知识的结合。综合论述了金融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金融法教程(第3版)》适合高等学校经济类、管理类相关专业及法学专业教学使用,也可供金融、政法系统员工业务培训及自学使用。
金融法教程-(第三版) 相关资料
4.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一是因为金融法律关系是受金融法的调整而形成的,而金融法则是国家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体现。二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一般都表现了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有的在形成法律关系时表达了主体的意志,有的在法律关系实现时必须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表示。国家意志与金融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关系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就不能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国家意志对于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实现起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也只有通过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当然,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仍然要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的制约。5.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业务活动是金融法调整的两个主要领域。金融机构作为现实中的人格实体,为维持其存在,也必然会与其他行政、民事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与税务机关发生征纳税关系、与建筑部门发生修建办公楼房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等。由于上述关系与融通资金无关,因而不是金融法律关系。只有在金融行政管理活动中和金融业务经营活动领域发生的由金融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金融法律关系。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种类(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一般分类 金融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不同为标准,金融法律关系可分为银行法律关系、保险法律关系、证券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等;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的组成部分为标准,金融法律关系可分为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关系、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关系、金融市场法律关系等;以金融主体的地位及金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为标准,金融法律关系可分为金融管理法律关系、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和金融系统内部法律关系,本章仅就此种划分予以阐述。(二)金融管理法律关系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宏观调控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是金融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信托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业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是指国家有权对金融机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如审计署及其各地方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金融法教程-(第三版) 作者简介
刘定华,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近年来,主攻金融法,完成国家和省部级有关金融法方面的课题7项,在知名刊物上发表金融法论文30余篇,出版的金融法方面的著作有《票据法简论》、《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论》、《中国商业银行法通论》、《中国票据法通论》、《中国保险法通论》、《中国担保法通论》、《票据责任与票据法律责任》、《金融法专题研究》、《银行法》、《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及其法律保障研究》、《开放中的金融法变革》等。主编的全国性教材有《票据法教程》、《票据法学》和《金融法教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