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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E的法律解读

  2020-06-17 00:00:00  

中国PE的法律解读 本书特色

《中国PE的法律解读》:PE(私募股权投资)在西方被誉为“撬动经济杠杆的投资工具”。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对资本的渴求与日俱增,PE因此而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中国PE在资金募集、运作管理、退出渠道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但其发展与推进还需要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出此书以期填补私募法律领域的空白。此书从法律、财务、投资等与PE密切关联的专业视角,结合会计、税收、外汇等相关政策,并与PE设立、运作、退出等法律程序相联系,进行全方位基础解读。

中国PE的法律解读 目录

丛书总序序**章 私募Vs.公募:PE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与发展**节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要素剖析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三、私募股权基金与近似概念的甄别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一、稳步推进——国际PE从初现到兴盛二、迂回前进——中国PE从展露到繁荣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一、中国PE的生态环境二、中国PE的生存现状第二章 机构Vs.个人:PE资金募集渠道与法律政策分析**节 谁在投资PE一、PE市场上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二、外资PE投资者三、本土PE投资者第二节 谁能投资PE一、商业银行——一步之遥二、政策性银行——政策宠儿三、保险公司——渐成定局四、社保基金——独享尊荣五、证券公司——实验进行中六、企业年金——尚待突破七、信托公司——已无实质障碍第三节 PE募集的法律环境一、《公司法》——为公司制PE募集保留切入口二、《证券法》——为公司制PE募集划定外延三、《合伙企业法》——未涉及有限合伙制PE募集规范四、《信托法》——为信托制PE募集制定具体规范五、小结——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的特点第三章 合伙Vs.公司:PE几种组建方式的比较与选择**节 设立一个怎样的主体一、规范但缺乏效率的公司制PE二、高效但缺乏制约的有限合伙制PE三、灵活但并非实体的信托制PE四、孰优孰劣第二节 如何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一、公司制PE的设立实务二、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实务三、信托制PE的设立实务第三节 外资如何在中国设立PE一、外资设立境内PE的法律环境二、外资适用怎样的组织模式三、外资PE仍然束手束脚第四节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战略选择一、组织形式的总体考虑二、投资领域战略选择三、资金规模市场定位第四章 结构vs.流程:PE管理与操作实务透析**节 立体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一、PE该如何管理二、直管与委托——管理模式分析三、攘外与安内——管理职责分析四、结构和才能——管理团队组建第二节 公司制PE的管理一、扁平式公司制PE的管理二、对内管理——三会制三、对外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高决策机构四、收益分配——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五、其他管理问题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一、管理权限归属于普通合伙人二、对内管理——合伙人会议三、对外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高决策机构四、收益分配——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五、其他管理问题第四节 信托制PE的管理一、以契约为基础的管理二、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三、内部管理和外部投资——基金管理人四、收益分配——以信托协议为基础五、其他管理问题第五章 质量Vs速度:PE投资项目选择中的调研与评估**节 初识——项目的前期调研一、怎样的项目——项目信息研读二、持续发展潜力——行业前景调研三、纸老虎——企业现场调研四、**印象——项目的初步评价第二节 借助中介机构(上)——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一、尽职调查——对企业进行多角度透析二、PE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企业的合法性诊断三、法律尽职调查的渠道四、PE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借助中介机构(下)——其他类型的尽职调查一、财务尽职调查——企业的财务诊断……第六章 增资Vs.转股:PE投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实务操作第七章 坚持Vs.妥协:PE投资交易中的投资条款与风险防范第八章 IPOVs.借壳:PE上市退出的选择与决策第九章 并购Vs-清算:PE的其他退出方式与法律操作第十章 合作Vs.竞争:中国PE发展的源动力与外助力附录参考文献

中国PE的法律解读 节选

《中国PE的法律解读》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对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中国PE的法律解读》是中国**本全面从法律角度解读私募股权基金的图书,与系列书中的《中国PE的财税解读》等即将出版的书共同构成了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方位专业解读,弥补了国内同类图书的空白,是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一本难得的专业实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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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2.募集信息的传播方式不同私募一般通过投资者之间的熟人关系,即以熟人推介的形式传播募集信息,而公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和传播。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不能采取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手段进行宣传。例如,不可以在电视或报纸上做广告,不能通过网络做宣传。而公募则可以公开宣传,最典型的公募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会举办路演或咨询会,公开询价并吸引投资者。3.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私募对于投资者的要求高于公募。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募资范围比公募狭窄,募集的宣传只能采用非公开的形式,为了获得足够规模且资金结构优质的资金,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会对投资者提出较高的要求。比如,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和最低投资额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投资者对PE的运作有较好的了解,同时要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4.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接受的政府监管不同私募比公募承担更少的信息披露义务,面临更少的政府监管,这也是私募形式备受欢迎的主要原因。因为私募的受众小于公募,如果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不当或有违规运作行为,损害的是特定的投资者利益。而通过公募形式获得资金的企业或组织一旦有违规行为,损害的将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以此为监管思路和原则,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而私募投资者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也获得了自由运作资本而获益的空间和动力。第二层含义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为未上市股权,被投资企业由于未公开上市发行股票,其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非公开募集。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企业的私募股权。

中国PE的法律解读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领域,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区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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