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本书特色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全国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法律系列,浙江省重点教材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目录
**编 课程导读学习任务一 认识刑事诉讼**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和刑事诉讼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学习任务二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二、人民检察院三、人民法院四、其他专门机关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学习任务三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体系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 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五、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三节 特殊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三、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七、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八、审判公开的原则九、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十、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第二编 情境教学——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诉讼任务一 接收与接受自诉案件**节 刑事自诉案件的接收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三、刑事自诉案件的提起程序四、刑事自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第二节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二、管辖第三节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一、认识证据二、证据的基本特征三、证据的种类四、刑事诉讼证明第四节 法律文书写作一、刑事自诉状二、刑事自诉案件答辩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诉讼任务二 参与刑事自诉案件一审法庭审理**节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基本制度一、审判的概念二、审判程序三、审判组织四、审级制度五、回避制度六、法庭审理的中止与终止七、庭审中常见的法律文书第二节 刑事自诉案件**审程序一、庭审程序概述二、刑事自诉案件**审普通程序三、刑事自诉案件简易程序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程序第三节 法律文书写作一、刑事代理词二、刑事自诉案件辩护词三、刑事自诉案件判决书四、刑事自诉案件裁定书诉讼任务三 参与刑事自诉案件二审法庭审理**节 刑事自诉案件二审的提起一、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二、刑事自诉案件二审的提起第二节 刑事自诉案件二审的审判程序一、审判组织二、审理原则三、审理方式与程序四、审理期限第三节 刑事自诉案件二审的不同处理第四节 法律文书写作诉讼任务四 参与审判监督程序引起的再审审理**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理的人民法院及对申诉的审查处理二、重新审判的程序三、重新审理后的裁决四、审理期限第四节 法律文书写作诉讼任务五 协助刑事自诉案件执行**节 执行的依据一、执行的概念二、执行的依据第二节 执行的实施一、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二、附加刑的执行三、主刑的执行四、缓刑的执行第三节 执行变更一、监外执行二、减刑三、假释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一、对新罪的处理二、认为判决有错误和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第三编 情境教学——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诉讼任务一 立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节 刑事公诉案件的接收与接受一、公诉案件的范围二、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三、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第二节 提供法律服务一、侦查手段与程序二、侦查终结三、强制措施四、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第三节 法律文书写作诉讼任务二 提起公诉阶段的法律服务**节 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一、提起公诉概述二、审查起诉三、提起公诉四、不起诉……第四编 特殊程序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节选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以培养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在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指导下,结合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刑事诉讼课程教学的规律与特点,借鉴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根据司法秘书、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需要,依据实际诉讼过程,紧密结合专业能力,由简单到复杂,以案件为载体,确定学习情境,依据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选取案件接收与接受、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移送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案件执行等过程性知识内容作为项目训练的依据,系统介绍了刑事诉讼基本知识,实现传统学科体系的解构与工作过程系统化知识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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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2)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1.一般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