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本书特色
《刑法学》: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核心课系列教材
刑法学 内容简介
《刑法学》注重反映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吸纳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力图准确阐述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学》既可以供高等院校学生作为法律教材使用,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的参考读物。
刑法学 目录
**章 绪论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二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四节 刑法的任务和制定根据
第五节 刑法解释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节 罪责自负原则
第六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章 犯罪概说
**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六章 犯罪构成
**节 犯罪成立理论概述
第二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认识层次和分类
第七章 犯罪主体
**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五节 认识错误
第九章 犯罪客观方面
**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
第十章 犯罪客体
**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的直接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十一章 正当行为
**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
**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共同犯罪与身份
第十四章 罪数形态
**节 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五节 数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 定罪
**节 定罪概述
第二节 定罪的内容
第三节 定罪的原则
第四节 定罪情节
第十六章 刑事责任
**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第十七章 刑罚概说
**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八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
第十九章 刑罚裁量
**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二十章 刑罚的执行
**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二十一章刑罚的消灭
**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说
**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二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第三节 本章其他犯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犯罪
第三节 本章其他犯罪
……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章 贪污赂罪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
第二十二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 节选
《刑法学》注重反映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吸纳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力图准确阐述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学》既可以供高等院校学生作为法律教材使用,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的参考读物。
刑法学 相关资料
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男女、亲属等。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而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通常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将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纯正的身份犯(也称真正身份犯)和不纯正的身份犯(也称不真正身份犯)。纯正的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该犯罪根本不能成立的犯罪。这种身份也可以称为构成的身份。如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此种身份,其行为就不能成立贪污罪。不纯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这种身份也可以称为加减的身份。在不纯正的身份犯的场合,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则成为刑罚加重或减轻的事由。如一般人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但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应从重处罚。正确理解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含义,应当注意:(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并不属于特殊身份。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法律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但不能由此认为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为首要分子在此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地位或资格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形成的,并非特殊身份。实际上,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聚集众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成为首要分子,该罪的主体当然是一般主体。如果把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也称之为特殊身份,那么在犯罪主体中区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就可能失去意义,因为按照那种说法,“犯罪的实施者”本身也是一种身份,如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实施杀人者,这显然是不妥当的。(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仅仅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据此,不具备特殊身份,并非就绝对不能成为刑法所规定的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要求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是指只有具有相应身份的人参与实施,这些犯罪才能成立。如强奸罪的主体必须为男性,但这只是就单独直接实行犯而言,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只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受贿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