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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2020-06-17 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新修订)》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内容简介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新修订)》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新修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省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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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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