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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2020-06-17 00:00:00  

民法(第四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本书特色

《民法(第4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民法(第四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目录

出版说明总序修订说明第三版前言第二版前言**版前言**编 民法总论**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民事主体**节 民事主体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第四章 物**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物的分类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 代理第六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节 诉讼时效第二节 期限第二编 人格权法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人格权法律关系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第九章 具体人格权**节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第三节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第三编 物权法第十章 物权概述**节 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第三节 物权变动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第五节 占有第十一章 所有权**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第四节 共有第五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节 相邻关系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 地役权第六节 特许物权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四编 债权法第十四章 债权概述**节 债权第二节 债权法第十五章 债权的发生和分类**节 债的发生根据第二节 债的分类第三节 附条件之债和附期限之债第十六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节 无因管理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五编 继承法第十七章 继承与继承权**节 继承制度概述第二节 遗产范围第十八章 法定继承**节 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四节 遗产的分配原则第十九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节 遗嘱继承第二节 遗赠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第二十章 遗产的处理**节 继承的开始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第三节 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四节 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第六编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章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十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和抗辩事由**节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二十三章 侵权行为与责任形态**节 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第四节 与有过失与过失相抵第二十四章 具体侵权行为**节 侵害人身权利第二节 侵害财产权利第二十五章 侵权损害赔偿**节 侵权损害赔偿及其规则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第三节 其它侵权责任方式

民法(第四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节选

《民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制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四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和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法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代表作为《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共有权研究》、《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一至十集);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东吴大学、政治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究中心主任。

民法(第四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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